简介:摘要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个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同时,能够更好地教育未成年人,为帮教、矫正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社会调查主体应多元化,但应以公安为主,其他为辅。社会调查应该开始于侦查阶段,并且主要的社会调查工作应该在侦查阶段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对此镇平县检察院已形成以公安机关调查为主,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组织调查为辅的机制模式,收到较好的效果。目前该院采用社会调查常用的方法有由被调查对象提交书面说明、开展电话交谈、进行调查走访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