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理解和适用。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不完全等同于“一事不再罚”;它对“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所限定,即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但可依法以其他形式进行处罚,比如可以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是属于并处和多个处罚的问题,而不再是“一事不再罚”的问题。所谓并处是指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
简介:首批刑法指导案例有关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标准的裁判,表明"因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兼有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选择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则建构。现代刑法学必须兼采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进行规范解释: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作为犯罪动机的非规范表达,不仅是影响有责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标准,而且能够成为联结刑法规范与刑事政策的言说工具。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民间矛盾的裁判价值只有依附于刑法规范才能彰显,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合理解释民间矛盾的基础上,以事实还原的方式诠释民间矛盾与死缓限制减刑裁量基准之间的关系;同时,民间矛盾并不必然带来"由死转生"的结果。
简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期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简介:法院职权证据调查,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职权视审理必要而收集证据、调查案件事实的制度.民事诉讼以保护私权和解决民事争议为根本,应当采行辩论主义彰显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限制法院的职权发挥.但是,对于非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家事案件、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案件,应当采行职权探知主义的法理,由法院依据职权承担收集证据和发现案件真实的职责.此外,对于一般民事案件,在审理必要的情形下,应当采行修正辩论主义的法理,由法院依据职权发布调查收集证据的命令或者直接采取证据调查的措施以发现案件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