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展示从19世纪初至纳粹时期德国"法治国"概念的意义演变并阐释其特性,文章认为"法治国"代表着在国家结构中将个人主义与国家目的相统合的一种努力,它所固有的注定导致自我毁灭的内在紧张在于:它的目标是要促进具体的个人自由和解放,但这种目标却试图借助于抽象的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依靠国家的立法性控制和个人的完全服从来实现。德国"法治国"与普通法法治在强调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逻辑起点是"国家—个人"的二元统一还是二元对立、政治结构是否置于法律之下、是否属于有限政府、是否存在权力的制衡、习惯法的地位作用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文章以为,差异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于双方为经营自由的事业所凭借的制度技术,即"法治国"的体系性建构方式与普通法法治中实践导向的技艺理性。
简介:埃尔文·多伊奇教授是德国当代侵权法的权威学者,其关于过失理论中的内在注意义务与外在注意义务的区分在德国具有重要理论地位。多伊奇教授认为,内在注意义务本质上为一种智识—精神过程(einintellektuellemotionalerVorgang);而外在注意义务体现为能够产生直接外在后果的正当行为。认定过失应当同时考察是否违反上述两种注意义务。此外,违法性及因果关系要件与过失要件时常发生紧密牵连。多伊奇教授明确反对将过失降格为客观的义务违反,仍然坚持传统的三阶层归责理论,尤其是坚持过失中必须具有作为主观性的内在注意义务。在认定责任时,既可以在因果关系要件中考虑特别意外的事件的地位,也可以在过失要件中进行裁量。多伊奇教授上述理论对反思我国侵权法理论不无益处。
简介:管制本身是中性的,合理的运用有助于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过度管制则会束缚企业的竞争力,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在拟定管制政策时,有必要进行自我约束。今年来,重视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国家都强调“管制约束机制”建设,韩国建立了以公平交易委员会为核心的管制政策竞争影响评估机制(CompetitionImpactAnalysis,CIA),澳大利亚建立了直接向政府最高决策机关负责的管制效果分析机制(RegulatoryImpactAnalysis,RIA),加拿大则由中央政府推行精细化管制改革,在管制领域全面实施精明管制(SmartRegulation)制度。上述管制约束机制建设的目的明确,手段具有代表性,值得研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