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论文以20042008年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前后上市公司长期资产和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净计提行为中的盈余管理动机以及各种公司治理机制对盈余管理动机的调节作用。实证检验结果表明:(1)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公司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净计提比例表现平稳,而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净计提比例却出现了大幅波动;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净计提行为中都存在多种盈余管理目的。因此,论文认为上市公司在规避和迎合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动机下具有对资产减值准备结构进行“合规”调整以实现盈余管理目的的明显偏好。(2)上市公司长期资产和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行为中都存在扭亏为盈、平滑利润、避免亏损、“大清洗”等盈余管理动机,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仅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制约了个别盈余管理行为(如“大清洗”)。(3)我们并没有发现公司治理机制对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各种盈余管理动机具有稳定一致的调节制约作用.论文的研究结论对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行为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政策意义。
简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代扣,
简介: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