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少年游泳运动员血乳酸无氧阈(BL-AT)、通气无氧阈(V-AT)、心率转折点(BreakPoint)以及VO2max,骨龄等13项机能指标进行了测定,旨在从各种不同的指标中选取评估无氧阈,监控训练负荷的最佳方案。相关分析表明,BrP时的VO2及HR与V-AT的相应指标呈高度相关,具有显著性差异。BrPVO2与BL-ATVO2的相关要高于V-ATVO2与BL-ATVO2的相关。同时,以个体体表面积(BSA)和身高指数(HI)为参照的,VO2max相对值(VO2/BSA,VO2/HI)较之以体重为基准的VO2max(VO2/kg)相对值与运动成绩的关系更具相关性,且P<0.05。此外,本实验还提出了采用以BSA或HI为基准的相对VO2max,来估测少年运动员的有氧运动能力的方法
简介:国际足联反腐败案引发了大家对国际体育组织腐败问题的关注。国际体育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其腐败问题监管主要由其注册成立地国依照其国内法来进行,如果其活动涉及到其他国家,其他国家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长臂管辖、效果原则等理论也有权进行管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存在一定难点。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各国立法的差异、国际体育组织的非营利性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强大政治影响力和其复杂的人员构成使得国内法对其监管存在难度。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国际体育组织监管的难点在于:反腐败的国际条约对国际腐败问题只是间接打击,且没有规定各国有引渡腐败犯罪分子的义务,而且条约中"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等概念具有模糊性,是否将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受贿行为列为犯罪也由各国自行决定。而短期来看,有关主要国家应当承担起责任通过加强国内立法强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将非营利性组织纳入反腐败法监督的范围,并尽可能多的进行国际合作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从长远来看,应思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以及将国际腐败作为国际司法机关直接审判的国际犯罪的可能性。
简介:目的:跟踪监测中国跤女运动员赛前训练期血液生理生化和流变学指标的变化及茶多糖干预效果。方法:中国跤女运动员20名,分为安慰剂组和茶多糖组,进行4周赛前训练,每天睡前1小时分别温开水冲服剂量为10mg/kg体重的安慰剂和茶多糖,测试赛前训练前1天、第1、2、3、4周赛前训练结束时生理生化及血液流变性指标。结果:第1周赛前训练结束CK、LDH、AST、ALT、C及BV、PV、HRD、RCA、VR、TK、PAdT、PAgT明显上升,RBC、HCT、HB、T、T/C明显下降;第2周赛前训练结束时CK、LDH、AST、ALT、C及BV、PV、HRD、RCA、VR、TK、PAdT、PAgT开始回落,RBC、HCT、HB、T、T/C开始回升,并持续到第3、4周赛前训练结束时;安慰剂组第3、4周赛前训练结束时各指标保持相对稳定,周间差别不显著,各指标基本都差于赛前训练前,茶多糖组第3、4周赛前训练结束时各指标呈现良性发展趋势,周间差别显著,各指标基本都优于赛前训练前。结论:中国跤女运动员赛前训练期的身体机能状态与赛前训练前尚有差距,应注意营养和休息调整。茶多糖干预可促进赛前训练期RBC和HB合成;保护骨骼肌、心肌和肝脏免受损伤;改善机体代谢状态和血液流变性,促进和加快身体机能恢复。
简介:佩希施泰因案侵犯了平等、正确、迅速、经济等仲裁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引发各界对CAS兴奋剂案件仲裁程序合理性的担忧。虽然,目前并无其他纷争解决方式能够予以替代,但对仲裁程序进行改革已成为共识。CAS新设反兴奋剂部门被视为兴奋剂仲裁程序改革之起点,当前有必要突破原有路径束缚,重新建构仲裁程序以平衡运动员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通过富有针对性的修正路径倒逼CAS仲裁体系的根本性变革。认为应以平等、正确、经济为兴奋剂案件仲裁程序的总体价值架构,认采部分普世法原则,同时辅以妥适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在现有兴奋剂案件仲裁体系下,应强化平等理念,推进从规则的形式平等至裁决过程的实质平等;确立职权探知主义、协同主义,促进多方共同参与程序推进互动模式的形成,维护当事人有合理、公平参与及异议的权利;认采武器均等原则,完善程序扶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兴奋剂案件仲裁程序从形式平等转化为实质平等;落实仲裁平等权保障程序安定,满足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结果控制性或期待可能性,以获裁决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