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是对物权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106务针对的是物权的处分权存在瑕疵时受让人对抵押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并未针对债权出现瑕疵时,存在于债权之上的抵押权该如何处理作出有效的规定。根据从属性原理,债权与设立在债权之上的抵押权据有从属关系,即当主债权不复存在时,因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也就不复存在。这种情形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有损于法律的严谨性。当主债权存在瑕疵时受让人是否可以对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学理与实务当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文章主要从重构从属性原则的效力方式以及不动产登记簿关于债权的相关登记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主债权瑕疵引发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简介:2001年1月11日,市中区安居镇龙眼井村磨滩坝的21户农民户户欣喜若狂,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纷纷与安居镇交通街1号的许文签下了为期1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00亩土地由许文栽桑养蚕,21户农民的上交款按国家下达的金额每年由许文交纳65%,另外给每人谷子300斤.合同户的在家人员可优先为许文打工,每天可挣10元.最先当上打工仔的是70岁的詹菊先等几位老太婆,帮许文管理幼苗,一月结算她领了80元钱,硬让她激动得流泪.这般年龄还可以不挪动脚步,跨出门槛就可挣钱的事,破天荒不曾有过.磨滩坝的大人细娃只要见了他,就要上前同他打招呼,因为他给这里的人们带来了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