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人口贩运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
简介:伴随着我国政治,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刑法要针对新出现的犯罪现象和犯罪形态而不断完善,为了发展和完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作者对此罪的客体问题就其章节之间的关系,整合主体的内涵及分次客体的主要特征,作了深入且具有前瞻性的探讨。
简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通常包括中国共产党、党的理论工作者、人民群众,而其客体是指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理论体系、思想观点、动力机制等诸方面。认真分析和研究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客体,必将有助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客体之间进行逻辑互动,从而有效地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