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已有研究,政府与社团的行动空间存在诸多重合之处,许多社团表现出行政化特征。但是,现有研究并未解释社团行政化的内在发生机制,也未能进一步对政府与社团的行动策略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个案研究,本文认为:政府采取了"吸纳精英"、"机构渗透"及"项目化运作"的隐性控制手段,社团则运用"组织模仿"策略予以回应,以便争取自身发展的各项资源,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双方在行动逻辑上变得更为趋同,进而导致社团行政化问题的呈现。本文运用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概念来解释社团行政化现象,丰富和发展了原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当然,受限于研究个案的类型,本文结论在应用于其他类型社团组织时存在一定局限性。
简介:对社会事实的理解涉及对主体间性的理解,主体间性就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塔尔德把社会事实归结为模仿,认为社会的人通过模仿而组成了相互联系的整体。塔尔德强调应该从内在的、心理的、自发的层面来理解社会事实。迪尔凯姆把社会事实归结为外在和强制,强调要从外在性和强制性来理解社会事实。梅洛庞蒂把现象学的方法引入社会事实的研究中,强调的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超越。梅洛庞蒂强调社会主体经验在社会事实中的作用,认为社会事实是一种结构。梅洛庞蒂对社会事实的理解是建立在知觉现象学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理论突出了身体意向性的作用,同时也奠定了社会现象学的基础。
简介:在处理未成年人模仿影视作品之侵权案件时,就动画公司的积极作为义务而言,其发生依据应考量三重来源:法律与职业规定、特殊关系、制造或维持危险源。作品相关情节是否属于“危险源”,应以“可模仿性”“可能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有模仿能力之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为标准。就因果关系的认定而言,对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以及对“必要条件”与“盖然性”标准的应用,是判断的基本出发点。通过适用该分析框架,在“喜羊羊案”中,动画公司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何履行上述积极作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等问题,同样值得进一步探究。
简介:模仿自由原则作为判断模仿行为正当性的基本准则,是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自由原则的理解和实践则较为模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模仿自由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立法范式和不正当模仿行为判定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期,基于调节模仿自由和保护商业成果的目标,在禁止仿冒商业标识和保护商业秘密两部分条款中贯穿了模仿自由原则的基本理念,但立法技术比较简陋;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我国对模仿自由原则和边界的解读日益明晰。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视角来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日益承担着产生全球治理经验的使命,因此在模仿自由原则方面,中国应当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定位,选择“原则条款+具体不正当模仿行为的限制”的立法范式,并对不正当模仿行为的判定这一模仿自由原则的核心问题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