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准时间是宏观历史过程中的临界点,标志着一连串的重大变革可能会在较长时间内延续。基准时间具有九条标准,可以分为一等基准时间、二等基准时间和三等基准时间。20世纪的基准时间主要包括三次世界大战(一战、二战和冷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发生的变革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冷战前后的变革都要来得更为深远。将20世纪的三个基准时间置于两个世纪的视角中加以审视,可以突出现代性革命,这种视角能够观察20世纪的三个基准时间在正在展开的"全球性变革"这一大的主题下是否会相互联接、是如何相互联接的。20世纪国际政治的关键事件,都应该被视为19世纪"全球性变革"所引发的发展态势和挑战的后期结果。
简介:盗窃罪与诈骗罪处于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这一判断标准不仅应当适用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也应当被贯彻于涉及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从结论而言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仍有瑕疵。
简介:过失客观化语境中,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构成的逻辑前提,从而丧失了在实证法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但责任能力制度原旨在表达对理性能力不及的未成年与精神病加害人保护的价值,不应被完全抹消;相反,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绝对年龄下未成年人与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别免责,以及适当考虑绝对年龄以上未成年人之年龄、智力、经验以型构合理人这一兼容主观的方法得到部分实现。以此去检讨反思《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其认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构成过失且须因有财产而担责,规定监护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及被监护人无财产时的单独责任,均有不合法理现实且失于实质公平之嫌。
简介:在两德统一20年来的大部分时间里,关于德国经济的文献大多关注了德国组织化资本主义模式的衰落,强调了制度的式微和新自由主义的应运而兴。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统一给德国经济绩效造成的负担,这使很多观察家要求更多地按照新自由主义的方针来调整该模式。第二部分从另一个角度出发阐述了本文的主旨,即为什么最初会出现这种协调市场经济,以及其新形式是否仍然能为21世纪初的德国、欧盟和其他发达民主国家所用。第三部分指出这些协调市场经济模式的一些制度和理念既发源于俾斯麦时期,也发源于社会市场经济时期。最后一部分探究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作为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严重衰退的一个后果,当代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失灵是否意味着德国和改组后的欧盟即将出现另一种协调市场经济。
简介:涉及共有财产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多样的诉讼形态,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为实务上的程序操作提供指针。因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原则上都应为共同诉讼,但基于物权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情形允许共有人单独起诉。此种情形在诉讼法的学理上导致“不可分”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转化为“可分可合”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亦为《民诉法解释》第72条修改此前相关规定的原因之一。此外,因共有权人内部纠纷引发的共同诉讼形态中,某些情形下部分共有人能够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通知与争议对方存在利益一致性的部分共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能性。牵涉到共同共有的财产且共有人为被告时,原则上全体共有人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按份共有人只有当纠纷不会牵扯到他人份额时才例外地不必作为共同诉讼人。
简介:目的解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其在行政裁判领域中的价值和意义不容忽视。而目前研究很少基于行政法规范这一特定领域加以考量,对目的解释方法在行政裁判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亦缺乏回应。本文从行政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出发,分析其第1条所呈现出的"目的化"趋向,即宏观层面的"目的"特征化趋向明显、中观层面的立法目的向多元化发展、微观层面的目的之阐述更具明确化,在此语境下展开对行政裁判目的解释的地位及其规则的讨论:从行政立法"目的化"对目的解释的影响来看,理论上将促进目的解释方法研究的发展,观念上有利于强化法官目的解释观,实践上有助消解目的解释的司法困惑;在行政裁判中,应赋予目的解释特殊地位,确定其在解释方法上的终极标准性意义;就目的解释的规则而言,要正确处理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确立"显性目的"相对于"隐性目的"的相对优势,促进整体目的与条文目的之互动与融合,并对整体目的与整体目的之间的适用冲突设计解决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