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一种有效实践形式,参与式预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进程中合乎逻辑地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近年来,各地在积极试点参与式预算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温岭模式、无锡模式、盐津模式、顺德模式等实践模式,为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促进了地方财政预算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然而,当前各地参与式预算在协商实践过程中,仍面临着政府主导下的非均衡参与、监督缺位下的软性约束、地方创新下的非常态、单一支撑体系下的难持续的掣肘等问题,亟需推动协商主体从政府主导向纳税人主导、协商程序从软性约束到科学规范、协商制度从地方多样到宏观建构、协商条件从单一支撑到体系建构的转变,以努力提升我国地方参与式预算协商民主的科学化水平。
简介:参与式预算是企业分权式民主管理在预算管理中的具体运用,对于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究竟参与式预算对组织绩效会产生何种影响,国内外文献并没有一致的结论,且大多研究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线性关系。本文在回顾上述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分析二者关系的框架,一是认为参与式预算与组织绩效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并试图从正面、直接的角度对二者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加以讨论;二是基于心理学理论基础,进一步探讨参与式预算对组织绩效的非线性影响的路径传递,即弄清预算参与水平与组织绩效间的非线性关系是存在于预算参与水平到中介变量之间,还是中介变量到组织绩效之间,又或者是这个影响关系都是非线性的。
简介:金融监管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性质认定曾是公安机关启动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司法程序的前置条件。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弊端开始显现,而国家政策对民间资本向金融业渗透的鼓励,对在普惠金融旗帜下进行的各种金融创新试错的宽容,使得缺乏有效金融监管下的各类民间融资活动的风险逐渐凸显,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创建和各级地方政府针对非法集资成立了处置办公室,使各级政府逐渐取代金融监管部门成为对非法集.资案件认定、查处和后续处置的实际主导者,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逐渐被边缘化。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涉及立法、司法、经济金融政策和社会稳定诸问题,而以维稳为目标、追求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成效评价,使公安机关不合适地承担了应属于法院职责范围内的责令退赔、追缴财产等执行工作。应反思非法集资犯罪规制的目标所在,并据此修订法律和进行司法纠偏,同时,应审慎考量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与权限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