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04年广东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以来,经过两年来的分批普查,已经初步建立了全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包括4909家生产经营单位共八类(不包括煤矿)6839个重大危险源,其中贮罐区3749个、库区761个、生产场所429个和压力容器1480个,以上四类共6419个约占重大危险源总数的94%。在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过程中,发现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和压力容器四类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不够清晰、辨识细则还有待完善等问题。笔者在总结长期协助广东省安监局从事重大危险潭普查登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普查报表存在的问题,结合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的实际操作可行性,提出相应的意见及建议。
简介:摘要:噪声源于拉丁语单词,意思是“不想要的声音”“大声、不愉快或意外的声音”。噪声污染不仅对城市居民的影响很大,而且交通噪声和工业噪声对道路沿线的小城镇也有影响。即使在发达国家,噪声也正在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但不为人所注意的污染形式。道路交通、喷气式飞机、垃圾车、建筑设备、制造工艺和割草机是这些有害声音的主要来源。暴露在85~90dB的连续噪声中,尤其是工作在工业环境中,可导致渐进性听力丧失,并伴有听力敏感度阈值增加听力受损。噪声污染的法律定义也有一个发展过程,2022年6月修改完善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实施。事实上,“防治法”修改之前已经发现一些噪声产生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施工部门必须采取减震和降噪措施。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数据,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报告、信访、通报管理平台共收到44.1万多个公共通报,其中噪声干扰问题占41.2%,居各种环境污染因素的第二位,并且在全国的噪声污染中,社会的噪声污染投诉的通报数量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