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诉讼裁判模式、非讼裁判模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模式,各有优势和弊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纳入到特殊程序之中,就此学界基本持赞同态度。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立法模式之选择除立足国情,考量效率和公正两种不同的价值外,尚需考虑担保物权登记凭证基于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特殊效力,即具有转化为执行力的内在禀赋。此外,社会存在决定法律制度,我们尚需反向考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实际运作效果,并基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恰当定位。
简介:留守儿童受照顾权得不到保障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实际上就是在解决留守儿童受照顾权的保障问题。保障留守儿童的受照顾权,要努力降低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的成本;要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规定不得让未满18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自生活,要求监护人树立'一切以孩子为主'的监护观念;要规范委托监护制度,明确监护责任转移的条件,明确合适受托人的标准,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责任分担;要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立监护监督、监护人惩戒与国家直接监护制度;要加大财政支持,可提供免费火车票、免费午餐,开办寄宿制学校,投放儿童津贴等;要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力量,发挥社会和市场资源的作用,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
简介:残疾儿童特别照顾权是指每个残疾儿童均有权得到维护其尊严、促进其最大限度自立、保障其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过上适当而充实的生活之特别照顾的权利。它既是确保残疾儿童人性尊严之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要求。从目前我国残疾儿童特别照顾制度来看,相关内容较全面,但其实现仍面临诸多困境,难以尊重和满足残疾儿童的个体差异和特殊需求,有理念、立法、经济及社会层面的因素。而域外残疾儿童特别照顾制度较完善,相关经验可资我国借鉴。因此,其实现应信守缺陷补偿与潜能发展相协调的理念,修正残疾儿童特别照顾法律体系,构建多元残疾儿童特别照顾体制,健全残疾儿童特别照顾配套设施,以促进残疾儿童特别照顾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