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观念秉持的信托财产"唯权利客体论"暴露了力所不逮的疲态。有鉴于此,立法与学界立场发生转变,表现为"客体实体化""选择性主体化""特殊类型组织化"和"一般性主体地位"四种对信托财产主体化的认知层次。主体性证成上,信托财产是目的财团,信托具备团体属性,特殊信托演化出组织特征;独立信托目的"冻结能力"是信托财产获得独立人格的根本原因,其引致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直接原因。是以信托财产满足法人资格实质条件,未获主体地位是立法选择而非理论障碍。规范进路上,对信托财产主体地位的承认应采"信托法默示主义",即尊重设立者意图,兼顾公共利益及对现实的追认,缺省性地肯定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法主体地位,赋权性地允许民事信托拥有权利能力,以对特殊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为例外。
简介:2011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的由松转紧,社会融资成本逐渐升高,除了银行之外,信托公司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由此出现的以固定收益为特征的高收益信托产品吸引了众多理财资金,并迅速成为市场主流。截至2011年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达4-8万亿元,2011年也成为整个中国信托业最风光的一年。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投资作为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股票基金之间的理财方式,正凭借其较高且稳定的收益和较好的安全保障措施,受到广大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青睐。但目前不少投资者并不清楚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甚至简单将信托产品等同于高息贷款。本期将为您揭开信托的神秘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