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租车诈骗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频发的特殊诈骗类型,俗称“两头骗”,它是指通过实施前行为骗取车辆。再实施后行为对车辆进行质押或变卖。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前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没有争议,然而后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前后行为关系的判断,则是此类案件出现定性混乱的主要原因。因此,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必须明晰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的界限,还应准确定性前后行为的关系,即租车诈骗的前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后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普通诈骗,两者不具有事后(前)不可罚行为关系,而存在“同质性”数额牵连关系,并且前后行为所涉犯罪数额应累积计算,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此判断,才能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