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数据是建立在全数据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事物的相关关系,再运用发现的相关关系对事物发展趋势做出预测的数据分析理念和分析方法。依托案件管理系统,对各类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特征证据要素与证成(证伪)犯罪之间具有的正相关(或负相关)关系、零相关关系。运用这些相关关系可以发现某类案件的证据状况,从而预警正在办理的案件可能发生的问题;判断证据发展的趋势,为证据结构调整做好准备;结合自由心证理念,增强审查定案的信心;根据证据缺陷,及时寻找弥补措施。由于在理论和实践上面临的困境,当前利用大数据审查认定案件主要局限于预测案件走向。不过,伴随大数据查询使用机制的建立,特征证据认定标准体系的确立,大数据网络共享机制的建立,大数据价值由预测转向适用不无可能。
简介:大数据侦查已经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由此带来的大数据证据效力问题并未得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完整、权威的解释。判断大数据证据的效力,首先,要从获取大数据的侦查行为上判断,只有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大数据侦查行为,才是取得大数据证据的合法途径。其次,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审查,只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的大数据才能作为“呈堂证供”,目前只有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两种大数据证据形式,立法应当赋予其他基于大数据的“衍生证据”以诉讼证据的地位。再次,从证明力上审查,只有符合证据真实性、相关性特征的大数据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的大数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方式。
简介:我国青少年研究历来受范式问题困扰,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让不少研究者相信,青少年研究领域的范式创新将出现巨大转机。实际上,大数据对青少年研究范式的影响并非颠覆性的,传统的研究“策略”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变革之前尚需冷静。具体而言:(1)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促成青少年研究在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及价值观等方面发生质的变化;(2)谈“范式转向”之前须先解决“范式产生”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学科根源问题,大数据对范式的形成在本质上并无推动作用;(3)在当代,大数据应用面临“易脱离现实”、“数据获取与共享难”、“缺乏大数据专业研究人员”等问题,必须谨慎对待;(4)从根本上讲,大数据不能取代传统研究范式,基于大数据的新方法与老方法共存并互为补充的混合方法研究将是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