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建立起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为内容的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障却呈现城乡二元对立的形态。农村社会保障形态正是在这种二元结构的语境中,接受着经济、土地、人口、政策和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历时性地发生了。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形态缺失了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和政府的义务性支撑,更深层次上缺失了国家法律的规制。解决这种形态的缺陷,需要在法治中实现以生存和发展为内核的基本权利以及社会保障平等权,扩大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主体范围,逐步消除城乡对立,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