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书载明:被告人李××,现任××镇副镇长、县人大代表,家住该镇政府宿舍。1999年4月2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1999年5月4日被取保侯审,2000年5月6日被解除取保侯审。人民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查明该检察机关在侦察阶段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对被告人采取了拘留、取保侯审,在取保侯审期限届满时即解除了,取保侯审,此后至提起公诉之日,未对被告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故人民法院认为该公诉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按该解释第117条规定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