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财产征收的研究见证了日益增多的私法与公法的互动。学界和实践界争论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对征收的补偿。《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一条》常常被引用作保护财产权的依据,然而征收补偿并没有在第一议定书第一条中特别注明。许多学者的探讨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倾向于支持市场价值是最好的公平补偿主张。[2]但这种采用"市场"方法来研究财产征收也被一些学者批评为没有考虑"财产的公民性"和"社会责任"。本文在法经济社会学理论的框架下,从社群的视角探讨市场的方法,社会的方法和人权保护的方法分析财产征收的局限性,并提出从社群的角度出发,强调互惠性的征收补偿。这也有助于促进私法与公法在财产征收方面的有效互动。
简介:在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二审法院与辩护律师的争议之一在于赵春华是否具备犯罪故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个实质的犯罪故意概念,该犯罪故意不仅包含构成要件故意,而且包含罪责故意与不法意识(社会危害性认识)。认定赵春华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首先必须证明其对于“枪支”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具备完全的意义认识,但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根据“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赵春华缺乏这一意义认识,因此成立构成要件错误,从而排除故意;其次必须证明其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这一空白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明知,但从案情来看,这一明知也无法成立。即使认定赵春华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存在明知,其也可以援引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为其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