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企业在筹集资本、对外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虽然在《企业财务通则》中已有一些规定,但尚未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作出详尽规定。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对其中若干问题谈点看法,与同行探讨。一、对外投资评估价值的会计处理。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及联营、参股及举办中外合资(作)投资等,这些经济行为除货币资金外,多为单项或部分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投入。调帐依据一般是依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的评估价值,而当确认价与投资方和接受投资双方约定价不一致时,以双方约定价作为调帐依据(以下统称确认价)。对投出方而言,以确价记入“长期投资”,增(减)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同时贷记有关资产帐户。对接受方而言,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等非固定资产直接以评估确认价作为入帐依据;固定资产以评估重置完全价值为固定资产原值,原值与净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同时以评估确认价贷记实收资本(股本)。固定资产的入帐方
简介:使用CRPG《汉字报表处理系统》,主要是满足财政部门日常工作中报表处理。数据收集、汇集、传输的要求。CRPG3.0《汉字报表处理系统》又在原版本基础上进行了功能的扩展和算法的优化,并引进了子系统的概念,增加了图形处理功能。使得结构清晰,更为实用。在CRPG3.0版《汉字报表处理系统》软件的多年应用中,使我们对CRPG3.0版的灵活运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付诸于机关工资管理工作中,我们体会,该项应用具有用户容易理解和掌握、查询、修改、计算和维护等特点,既保持了CRPG3.0版原有的“单表处理子系统。数据收集子系统、管理数据子系统、主菜单、联机帮助功能”,并且能够利用上述功能进行报表定义;自动生成
简介:为了配合新增值税制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199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增值税有关业务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来,由于增值税政策的木断完善,增值税业务的帐务处理规定有的却未相应出台,故在实际工作中又形成了新的矛盾。为此,笔者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业务问题,谈谈增值税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问题,供同行商榷。一、关于工业企业采购材料未入库的帐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咆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
简介: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
简介: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充分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并以此为标准来确认有关的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