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发展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的义务。依学界通说,附随义务之违反通常不生合同解除之权。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附随义务之违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首先。通过对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虽各国对合同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理念类似.最终都可归结为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附随义务之违反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通过解释能够成为附随义务之违反适用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再次,结合合同目的判断理论,对违反各类型附随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型附随义务之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简介:在基于回购合同的两级供应链协同中引入参与者的风险态度,风险偏好水平用VaR度量,风险约束相当于赋予订购量一个上限约束.在供应链主导企业(M)风险规避、非主导企业(R)风险中性情况下,M可以通过惩罚机制L将R的订购量限制在风险约束的要求水平,那么供应链的协同就是满足M风险约束情况的最优解.当M风险中性、R风险规避时,M可以通过转移R的风险——通过给其一次性风险补贴K,来激励R提高订购量:当R的风险规避参数不能满足M提供K的参与约束时,M将接受R的订购量,此时不能协同供应链;否则,M通过K能够协同供应链,协同解与无风险情况下等同,R的风险规避仅仅影响了利润在双方之间的分配.
简介:2017年天津的一则中介炒房案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关于合同自由与社会管制之间关系的思考。在这一案件中,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否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的成立。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却被法院否定了其成立,那么合同自由和法律规制之间究竟有着什么样的界限呢?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梳理和了解合同自由的发展史和理论基础。合同自由的产生和发展深受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合同自由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政治体系基础之上的,并随着这一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合同自由在中国合同法上有广泛的制度体现,但同时为了防止合同自由的滥用也对其进行了合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