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转型经济从熟人社会向匿名社会转变。在匿名交易中,交易主体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法律的惩罚功能可以改变交易主体的行动空间或支付函数,从而在匿名交易中产生诚信和信任。然而,法律有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之分,在好的法律环境下,诚信和信任会实现;在坏的法律环境下,欺骗会盛行。人们对法律好坏的先验概率决定其信任决策。根据世界价值观调查(WVS)的跨国数据证实,一个国家的司法信心越高,其社会信任度也越高。对警察的信心、对政府的信心也对社会信任度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根据WVS中国部分的微观数据也证实,对司法的信心越高,个人的信任倾向就越高;对警察的信心、对政府的信心也显著影响个人的信任倾向。
简介:现行《公司法》是在1993年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实施89113《公司法》的基础上,历经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2005年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新《公司法》的施行,国务院修订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应修订出台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22号令)。笔者认为,这些公司法律法规的修订引发了以下会计问题。
简介:我国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则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和规范公司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它确诊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并对公司的建立、运作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公司法》虽然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了一些规定,但还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股东权能否得到充保护,事关公司所有者的切身利益。将对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产生重大影响,无疑应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此,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简介:一、司法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在解放区萌芽,新中国成立后得到进一步发展。后来因为"文革"开始,公证工作一度停止。1980年恢复重建以来,我国公证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0年2月,司法部颁发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从立法上确定了公证程序;1992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至今,公证进入了改革发展时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公证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