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当前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务中,刑法解释的任意性难题和多义化难题已然越来越突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同时也制约了我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目前刑法解释理论难以克服任意性与多义化难题的理论症结,一方面是因为它们未能准确区分法的"发现"与"证立"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它们都属于一种"独白式理解"。要想缓解或克服刑法解释的任意性与多义化难题,需要某种方法论上的觉醒,亦即实现从"发现"到"证立"的转换以及由"独白式理解"到"沟通式理解"的转变。法律论证理论无疑为这种刑法方法论的觉醒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进路,这就要求将刑事司法裁决理论的重心,从传统对刑法文本规范的解释转移到对刑法裁判规范的理性证成上。
简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利益相关者之间复杂的互动,其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相关者能否有效参与。因利益诉求不同,稳评中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行动逻辑:政府呈现为维稳压力与象征性执行;公众呈现为风险感知与利益表达;企业呈现为利润最大化与社会责任;专家呈现为理性主义与角色异化;专业机构呈现为独立宗旨与利益输送。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稳评"本位主义:政府主导模式-实证主义:专家理性模式-建构主义: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的分析框架。基于三种稳评主体模式的比较,奉行建构主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遵循事实与价值整合的原则,融合了多种评估模式的优势,实现了实证评估与规范评估的统一,这应是当前中国稳评主体模式的理想选择。然而,由于政府决策体制的制度掣肘、公众参与能力的现实羁绊以及专业机构的发展滞后等因素叠加,当前中国稳评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尚未真正建立,需要政府、公众、专业机构等稳评利益相关者采取相应行动。
简介: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措施和路径有许多,但其中的黄金法则只有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简称"三者有机统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胜法宝。作为黄金法则的"三者有机统一",当然不只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更重要的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只有将三者统一于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过程,才称得上把握了"三者有机统一"的真谛,从而也才称得上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黄金法则。
简介:通过对S省LY市一起保障房住户集体“扩权”事件的调查,发现保障房住户群体进行权利诉求的新的社会现象.这些群体与以往权利受损者因为自身利益受损和争取某种合法权益进行的抗争不同,他们是在获得了保障房后,由于对物业管理的不满和保障房居住中导致的日常生活的新困难,针对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的群体性申诉.集体行动源自于他们获得保障房这个事实本身,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对国家根深蒂固的“依赖意识”,这种意识在市场化背景下通过国家福利政策被“唤醒”.群体诉求的条件是具备了政治机会结构、相应的组织条件和空间条件.群体“扩权”反映了住房保障制度实践不仅是一种来自上层的文本化的制度体系,而且终究应该是各方共同参与的制度创新过程.
简介:精神障碍者所致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需确认嫌疑人作案当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但鉴定人与嫌疑人接触时离案发已有较长时间,由于精神症状的突发性、可变性,对其精神状况的直观判断有其局限性,更多要靠侦查人员提供的案发细节和精神状况两方面证据。目前侦查取证中可资证明嫌疑人作案当时精神状况的证据并不规范、完善,法官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往往无从下手,只能采信鉴定意见。完善此类案件侦查取证的机制和内容,可以保障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庭审活动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并可有效防止法官过于依赖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
简介:由于肩负以无产阶级革命实现人类解放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义政党须从严甄选具有无限利他和自我牺牲精神的革命者入党。列宁对此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思考,并在执政后领导俄共采取多方面举措,将从严入党付诸大规模党建实践,以确保俄共党员革命本色不变,为完成党的历史使命提供人力资源保证,客观上也使从严入党成为一种马克思主义革命者甄选机制。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激励失灵、优秀党员结构性供需失衡等不利因素的叠加影响,自上而下的组织甄选机制运转不畅,从严入党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预期效果。反观艰难困苦的革命战争年代,却生成间接显示功能,为由内而外的自我甄选机制提供有力的政治生态支撑,形成大浪淘沙、良币驱逐劣币效应,实现从严入党的自动运行。列宁的实践表明,从严入党的关键是机制,也启发我们,建立和完善竞争性信息公开机制与激励机制,对于释放从严入党源头治理的活力与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投资者和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两大主体,证券市场监管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也是证券市场管理永恒的话题。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地保护,对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活力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分析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现状,能够看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已陷入立法分散、救济途径欠缺等困局。从比较法的视角,借鉴国际社会相关经验,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模式、强化证券民事责任、建立专门投资者保护机构、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等多元化方式和手段来建立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投资者救济体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