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贿赂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屡禁不止。本文拟从当前我国贿赂犯罪呈现的一些新特点出发,就如何遏制该类犯罪做一初步探讨。一当前行随、受贿犯罪的新特点1.案件数量上升,大要案增多。根据不同省、市、区的统计资料表明:贿赂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1990年侦查贿赂案件18起,1991年上升至31起,上升率为58%①。在所查处的贿赂案件中,震惊全国的大案时有发生,1991年全国检察机关侦破的贪污、贿赂案件,10万元以上的有447件,其中50万元以上的有35件②。近年来,数额高达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大案也屡见不鲜。如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王建业共受贿450万人民币,
简介:【摘要】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由五个方面所组成。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形态,其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其客观方面体现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公职活动的廉洁性以及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成立本罪,还必须得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关键词】介绍贿赂罪犯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罪的规定。介绍贿赂是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居间行为,在实践中,既可以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信息以及为行贿人转交行贿之物等,也可以是按照受贿人的意思,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受贿的人要求等,还有可能是既帮助行贿人行贿,又帮助索贿人索贿的情形,但刑法将介绍贿赂罪单独立法,可见介绍贿赂罪是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行贿罪或者是受贿罪的共犯,所以,有必要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及受贿罪严格的区分开来。笔者试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