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就执行第二十一条的若干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其他经济方面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对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依祛作出处理的,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提请涉嫌人
简介:地方政府放权有其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背景。放权行为作为行政权力的纵向分配,一方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又促进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行政效能的最大发挥。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界定,地方政府的放权行为兼具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两者特征,且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分别,这将决定放权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及放权后的责任归属。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将地方政府的放权行为纳入严格的法治程序,加强放权后的监督制约,并适时引人绩效评估体系,无疑对规范地方政府的放权行为产生重要的意义。
简介:《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5-9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判断犯罪之“社会危险性”的实质要件,在“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的客观性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规定》第5-9条仍未彻底解决“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的问题,并且某些规定反而导致了“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趋于机械化的后果。究其原因是“社会危险性”本身的抽象性决定其难以在实质要件上彻底实现客观性,故仅在实质要件上寻求“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之客观性的努力成效有限。转换视角,通过构建“社会危险性”之程序要件的方式以破解其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之难题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探索。
简介: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
地方政府放权的法律分析——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及昆明市的相关规定为例
我国逮捕审查制度中“社会危险性”认定之程序要件——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