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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报告会(电视电话会议)。会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亲切会见报告团成员,并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听取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并讲话。报告团成员宋鱼水、陈燕萍、翟树全、詹红荔在会上作了平实而精彩的报告,这是全国法院深化政法干警核心

  • 标签: 核心价值观 政法干警 最高人民法院 电视电话会议 准确把握 主持会议
  • 简介:文章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党建新常态开篇,围绕“充分认识发展新常态下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机关党建时代意义、深刻分析基层人民法院机关党建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注重思想引领、组织引领、制度引领、作风引领推进基层法院机关党建”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提出了适应发展新常态推进法院机关党建的路径和举措。

  • 标签: 发展新常态 法院 机关 党建
  • 简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种全新尝试,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两年多以来,重庆检察五分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为核心,采取多项举措,积极探索监督的实现途径,不断畅通人民监督员对“七种情形”的监督渠道,延伸监督触角,使“软监督”变成“硬监督”,充分发挥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职能,赢得了人民监督员广泛的信任和支持。

  • 标签: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 检察体制改革 检察工作 外部监督
  • 简介:脾脏是人体最大的免疫器官,虽然其解剖位置隐蔽,却是腹部外伤中最容易受损的器官之一,占腹腔脏器损伤的30%~70%,居腹部闭合性损伤的首位,因此外伤性脾破裂在法医临床鉴定中较为常见.延迟性出血是外伤性脾破裂最危险的并发症,因外伤与脾破裂有数天的时间间隔,且个体症状的差异性,所以不仅临床上容易误诊,而且在法医临床鉴定时因要区分伤病关系等,故一直是法医鉴定的难点问题.本文作者通过1例外伤性延迟性脾破裂致人重伤的案例,浅谈其法医鉴定要点及把握原则.

  • 标签: 法医临床鉴定 延迟性脾破裂 病理诊断
  • 简介:司法鉴定工作中,外伤性延迟脾破裂法医学鉴定极为常见。由于脾破裂不出现于受伤当时,一般2周内才发生延迟性脾破裂现象,因此必须重视鉴定过程,做好全面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案件办理过程中技术性证据的有效性,才能确保办案效率。为此本文通过详细案件分析,对外伤性延迟脾破裂法医临床鉴定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 标签: 关键词:外伤性延迟脾破裂 法医临床鉴定 案例分析 腹部脏器 B超 破裂时间
  • 简介:本文对近年来法医临床学能力验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医,临床学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法医临床学鉴定常用技术标准的理解和常用技术方法的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且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方法。旨在为参加能力验证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机构不断改进,提高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提供帮助。

  • 标签: 法医临床 能力验证 问题对策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 标签: 人体器官移植 执业医师法 省级卫生行政 医疗安全 医疗质量 卫生行政部门
  • 简介:探讨体表创口与愈后瘢痕的关系。比较创口愈合成为瘢痕的收缩率。由于现有伤残鉴定标准中未就体表创口或瘢痕的长度测量的换算作出任何规定,所以某些体表损伤的伤残评定可能有欠公允。有必要就此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供同行探讨。

  • 标签: 创伤 瘢痕 临床法医学 收缩率
  • 简介:目的探讨老年人交通事故受伤后精神伤残鉴定临床特征。方法对109例老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精神伤残司法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并与非老年组进行对照研究。结果老年人多为被动性损伤、受伤后颅内血肿发生率高、致残的原因88.07%是智能及精神障碍所致,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以中、重度多见。结论最佳评残时机为脑外伤一年后为宜,应结合老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 标签: 老年人 交通事故 精神伤残鉴定
  • 简介:卫生部2006年3月27日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定于7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未取得器官移

  • 标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器官移植技术 临床应用 人体器官 卫生部 行规
  • 简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领域中,标准规定笼统、术语弹性较大以及技术规范差异等因素,使得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某些特定问题的自主判断权。自主判断权的应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需通过必要的措施予以约束与制衡。否则,很难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同时也会损害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 标签: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人 自主判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