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学者对土地财政的功过是非有一个共同认识:土地财政是一个利弊共存的制度安排。学者之间的分歧则在于,多数学者主张弊大于利,应当及时废除土地财政,少数学者则主张利大于弊,应当暂缓废除土地财政,在没有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制度之前,不能轻言废弃土地财政。主张暂缓废除土地财政的理由值得商榷。直接税为主的税收财政的实施与“革命”没有直接关系,我国当前的城市化建设可以不依赖土地财政,土地财政并没有消灭土地食利阶层。事实上,土地财政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积累了严重的经济风险,导致了贫富差距,而且与我国当前的根本发展方向相违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延缓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妨碍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应当及时废除。
简介:作为我国城市化发展中的特有现象,城中村的形成原因和现存问题都是多方面的,其中土地使用权问题是城中村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城中村改造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导致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甚至主体缺位,城中村集体土地流转受限。城中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明晰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权能实化以及城中村土地所有制的创新。明晰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权能实化的主要做法是量化分配集体土地资产,政企分开,成立股份制公司统管城中村的集体经济。城中村土地所有制的创新主要表现为在集体经济比较发达、整体建设水平较高的城市周边地区或城市内部的城镇在城市化过程中,实行集体土地国有化改措。
简介:<正>(一)我国新宪法明确规定了个体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地位,肯定了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的积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家又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规,并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个体经济的政策,为我国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个体经济的发展,表现出两个较为明显的动态。一是其发展虽未超出现行政策法律的规定范围,但在政策和法律尚未作出或不便作出具体的阴文规定的许多方面,突破了以往的常规。二是其发展在某些方面突破了政策法律明文规定的界限,甚至突破了现有的“个体经济”概念的某些质的规定性。前者,主要表现为个体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数量上迅速发展,在某些生产、经营方面的比重急剧上升以及在经营范围上的不断扩大。从从业人数上看,其发展速度和绝对数量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的水平。解放初期到1956年,全国个体工商户保持在七百万到八百万人之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只剩下十六万人。1957年到1964年,曾逐步回升到一百六十万人。1965年到1978年,减少到十四万人。1979年以来,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到1984年,全国个体工商户的人口为一千三百零三万人,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并
简介:<正>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审判工作中,正确确定案件的性质,关系到审理的方向,也是决定审结案件质量关键的一环。近几年来,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有些案件是认定为技术合同纠纷还是认定为经济合同纠纷,引起了不少的争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载体误认为是购销合同纠纷中的一般商品;把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技术载体,误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样品;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知识传授、帮助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误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中的一般劳务等。最后造成对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准、实体处理不当。对一些综合性的合同纠纷案件,哪些内容是属于技术合同性质,哪些属于经济合同性质,哪些合同性质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于1893年1月1日在全国各地法院试行了.早在198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以自己的名义印发了《刑事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等23种,开始使用事实部分既反映控辩双方意见,又反映法院认定事实的全新样式.新民诉法颁布后,广东省法院于1991年9月,根据新民诉法精神,以自己起草及转引最高法院制定试行的部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合而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计有121种)下发各基层法院,其种类、格式,内容已与现行的新《样式》相去不远.新《样式》印发后,广东省法院办公室、编辑室为方便各庭审判人员使用和保管,还把《样式》分为“刑事审判部分”、“民事、经济审判部分”和“行政审判、执行案件部分”三个分册,按32开本(原本16开)重新排版翻印,发到省内各地法院直至法庭,并
简介:英美法系通过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实现对土地发展利益的法律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对超越不动产法定使用限度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其他不动价值减损的公平补偿。尽管两大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土地发展权概念难以直接见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但事实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土地发展权的功能可以加载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尽管土地发展权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是土地发展利益可以依靠物权法规则加以调整,进而形成法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与约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两种类型。前者通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修正以及对《物权法》中征收补偿范围的解释得以实现;后者则完全可以纳入地役权制度范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