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广播权是伴随着广播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著作财产权。在20世纪以广播为主要媒体的时代,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有线电视和互联网等新传播方式的出现,传统广播权的法律规制受到挑战。近些年来,特别是随着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法学界对广播权规制予以了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简介:10月19日,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举办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人员一致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简介:近日,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法律政策执行副总裁来到中国向相关产业界以及政府部门等呼吁,中国立法应该为录音制作者增加“表演权”和“广播权”,以保护录音制作公司的投资,维持市场利益平衡。
简介:全媒体时代的新形势下,传统广播电台如何真正拥有自有版权内容资源,满足新媒体发展及版权开发的需求,是传统广播电台实现媒体融合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媒体融合背景下,传统广播电台内容资源所面临的版权问题入手,深度分析,力求为传统广播电台内容资源的版权管理提出解决之道。
简介:一、基本案情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他发现佛山人民广播电台(简称佛山电台)未经许可,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持续在"FM94.6"、"FM92.4"两个频道播放的广播节目《听世界春秋》中大量使用《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贾志刚认为,《贾志刚说春秋》作为文字作品,不属于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作品类型,佛山电台的播放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简介:
简介: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自7月1日起,新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横式节目,如未按通知要求备案或未如实备案,一经查实该节目立刻停播,该频道下一年内不允许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
简介:2009年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自起草到公布历经多年,最后以目前行政法规中已不多见的暂行办法的形式出台,回顾该办法的制定过程,探寻立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以及制度设计考量,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立法过程中的博弈与衡平。
简介: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普及导致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为平衡不同集团的利益,并应对数字技术给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国际社会一般将这两个条约统称为“因特网条约”)。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媒体被赋予新的内涵,在意识形态属性之外,产业属性比重凸显。媒体产业逐渐成为版权产业的重要一环,为推动媒体的合理、有序、良性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基于现实条件的约束,县级广电媒体位于我国四级广电媒体网络的最基层,版权工作起点低、意识弱、管理不到位,对后续发展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简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广播体操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学者对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争论。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明确排除保护的范畴以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角度分析,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并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有关广播权法律规制的几点思考
再次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京召开
IFPI来华为录音制品呼吁表演权和广播权
谈媒体融合背景下广播电台版权管理的对策
广播电台法定许可法律适用及侵权民事责任认定问题探讨——评析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贾志刚著作权纠纷案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实施
博弈与衡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暂行办法》评述
从国际条约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中心
纵向立规范 横向抓管理——张家港市广播电视台强化县级广电媒体版权工作探索与研究
论功能性肢体动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兼评美国瑜伽动作侵权案和我国广播体操案
欧盟委员会批准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在互联网上播放音乐的一站式许可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