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成本法是房地产估价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其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它是在估价时点以开发或建造估价对象所需要的各项成本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利润和税费得出估价对象的重置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目前,房地产估价界普遍认为,成本法尽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估价结果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拟合程度尚难确定,但在不适宜运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的情况下,仍是一种简单、成熟的估价方法。然而,这种看似简单的估价方法在实践中却存在较多的运用误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成本法运用中出现错误的根源有两个:一是估价师不注重执业过程中继续教育工作,估价技术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不善于创造性地执业,往往满足于模仿他人,甚至沿袭了《房地产估价规范》颁布前的习惯作法;二是《房地产估价规范》及中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的部分规定不够严密,有些提法有不妥之处,用词也不够严谨,很容易误导估价师。本文从当前估价实践中存在的误区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完善成本法的意见,详细叙述成本法的估价步骤,并推导出具体的计算公式。
简介:笔者在《房地产评估》二○○五年第六期发表了“议中国特色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包括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和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有关“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在国家标准GB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估价规范”)第5、6条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以下简称“教材”)第9、2条详细论述了,但有关“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在“估价规范”和“教材”中没有专题论述。有些地方、有些人认为“房屋基准重置价格修正法”是“成本法”;有些人认为是“市场法”;有些人认为是“成本法、市场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等等,议论纷纷。对此,笔者专议“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