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1994)国税沪进字第26号文下发了《关于出口企业征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帐户设置: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帐户下分别设置“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和“进口料件应交增值税”三个明细帐户,分别反映企业内外销货物及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D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二、会计核算:1.购入货物的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时,应根据购入货物的用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分别记入“应交税金”帐户下的“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
简介:摘要:新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统征施行已经有了一段时间,这些新的政策变化,给税务局,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税务局在提高民众公信力,税收征管和信息技术应用上要做出调整。企业管理方式,薪酬结构也要相应调整。个人要想降低涉税风险,减轻个税负担,也要注意谋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