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协商民主在我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后,已经日趋科学和理性化:参与主体由政治精英趋向于社会各阶层的多元化;参与方式由政治机构的商讨趋向于网络与现实相结合的多样化;参与领域由政治决策的磋商趋向于覆盖社会民生各个方面;参与制度由政治制度趋向于社会生活和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虽然如此,但是人民政协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不够;参与民主协商的各主体地位不够平等;协商民主的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的组织管理模式尚待进一步创新。这些问题较严重地制约着我国协商民主的全面发展。要促进我国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体系化的协商民主的各项制度,确保各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扩大和务实协商民主的参与方式和途径,引导协商民主深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发展的协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简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法治的标志性成就之一。法院自2002年建立以来进入全面运作,在缔约国增加、建章立制取得进展的同时,还发展了被害人参与和赔偿制度,通过了侵略罪修正案和战争罪有关修正案。同时,法院也面临着诸多的制度性挑战。由于被认为存在双重标准,法院权威遭受多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的普遍质疑;补充性管辖原则共识有所增加,但仍然存在分歧;与各方的合作亟待不断加强。《罗马规约》涉国家元首豁免条款的解释引起广泛争议,肯尼亚领导人案还催生了《程序和证据规则》三项修正案。就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在预防和惩治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国际犯罪的职责方面有所重叠,应依法维护安理会在认定国家侵略行为方面的权威,致力于发展两者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关系。我国虽然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但是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我国一直关注法院工作,呼吁法院依法审慎履行职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简介: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困境:一方面,传统私法因其僵硬的概念和僵化的体系,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诉诸正义、衡平、理性和良知等观念的主张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突破了法律的限制。为此,本文提倡使用“动态构造+弹性规范”即探究法律规范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方法来克服这一难题: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应当放弃试图确立绝对效力的法律原则的解决方案,承认责任源于多个要素或动态力量的相互作用即特殊结合和强度,如果某要素强度特殊,它自身可能足以使责任成立;在合同法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当将合同诚信原则、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公平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纳入考虑;在不当得利领域,需要考虑的是:得利的观念和错误、胁迫、欺诈及其他相似力量的相互作用。因此,动态体系论可能会增加法官的职责,但以弹性方式所作的决定可以为制定法提供更为牢固的支持。
简介:近十年我国经济的发展成就巨大。但由于受多重因素影响,经济发展也客观存在着"发展陷阱"现象,主要表现为各地城市扩张很快但自身发展动力不足,民众辛勤劳作但自我发展能力低下,粮食连年增长掩盖着巨大不安全隐患,各地众多项目的在建掩盖着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局部经济快速增长与整体发展的不协调,GDP总值巨大而民众生活质量不佳,货币超发却流动资金匮乏使发展活力不足等;对此,必须采取可行性对策进行化解与防范,如转变政府理念,加大公共资源对"短板"的配置,构建合理发展结构,以依法治国原则构筑防范陷阱的坚实制度体系,强化协调融合发展,建立科学的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健全规避发展风险的监督机制等。防控与规避陷阱危机,保证经济真正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