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们是吉林省临江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分管党风和干部监督工作的干部。看到《党建》杂志主办的“‘八小时之外’怎样保持党员形象”讨论会,深受触动。我们认为,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实现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行为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结合,是目前十分迫切需要达到的目标。针对如何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行为实行监督的问题,我们临江市从政治纪律、廉洁自律、社区生活和家庭生活四个方面做出“十严禁十不准”的具体规定,并突出了对以下情况的监督:即把爱好过俗、交往过滥、消费过奢、私事过多、言论过偏和学习过少的人;把岗位变动、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事;把换届选举、人事安排、逢年过节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时期;把高消费酒店和不健康娱乐场所等地点,作为监督重点。为使上述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我们采取了自我监督、组织监督、制度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针对自我监督的重要性,我们充分发挥教育的警示和示范作用,增强党员干部自我监督意识,构筑起思想道德防线。针对组织监督的必要性,我们建立了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2001年以来,我们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进行责任追究,发警示函6件,本人说明情况...
简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