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分与其他领域相比并无太大差异,本文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的关键主要有两点。第一,犯罪手段不同,即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还是仅仅利用合同诈骗。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即非法占有的财产到底是本单位的财产还是合同相对方的财产。在判断时要根据犯罪手段间的关系以及最终侵犯的财产的性质来加以考虑,二者缺一不可。同时要注意对单位、单位成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合同诈骗中合同的性质以及利用合同诈骗等概念的含义进行准确的界定。

  • 标签: 工程建设 职务侵占 合同诈骗 非法占有 交叉竞合
  • 简介: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熟悉→被害人基于错误熟悉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认为诈骗和盗窃的的区别在于摘要

  • 标签: 引发思索 思索诈骗罪 案例引发
  • 简介:合同诈骗在客观上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而签订合同并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金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履行合同的财产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在实践中认定 认定特征
  • 简介:合同诈骗在客观上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而签订合同并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金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履行合同的财产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在实践中认定 认定特征
  • 简介: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区别不明显。在认定过程中,应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及刑罚谦抑性的要求,先考察出卖人的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客观构成要件,再考察出卖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综合予以评定。出卖人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时,存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应分别依据民法规范及刑法规范处理。此外,房管部门应完善信息公开方式以预防一房二卖及其犯罪。

  • 标签: 一房二卖 刑法谦抑性 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
  • 简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信用卡申领人,也包括实际使用信用卡的人。在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的过程中,信用卡申领人和使用人往往能构成利益共同体,其在恶意透支上,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都认定为"持卡人"。

  • 标签: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持卡人 申领人 使用人
  • 简介:【裁判要旨】利用遥控装置秘密增加货物吨位,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被害单位;通过被害单位负责货物称重和款项支付的工作人员之手,获取增重多出的货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构成诈骗。即使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并不影响本案采取欺骗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的诈骗犯罪性质。

  • 标签: 遥控装置 诈骗罪 利益构成 秘密 货物 利用
  • 简介:集资诈骗发轫于民间集资行为,由于其以借贷合同为基础因而兼具了民事与刑事双重属性。在此背景下,又因合同内容不同而对定罪的影响也不一而足。当借贷合同具有合法外观且代表了双方合意时,即应视为进入民法规制范围,不以犯罪论;对于不具有合法外观的超过银行四倍利息的借贷合同和民事诈欺借贷合同,因其民事属性不尽相同,应考量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以作为罪与非、此与彼之间的界限。

  • 标签: 集资诈骗 民刑衔接 合同 异化界限
  • 简介:合同诈骗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和难点。一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怎样,别人一般很难知道。但任何人的客观行为必然受其主观心理活动支配,其主观心理活动必然在客观行为上有所反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测其主观心理状态。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主观方面 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行为 司法实践 心理状态
  • 简介:最近,笔者接触到湖北某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刑事诈骗案,涉及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罪与非界的界限。下面,笔者想就此案作些分析与探讨。案情简介:1985年3月,湖南某贸易组(以下称需方)派业务员周某到湖北应城某贸易货栈(以下称

  • 标签: 合同纠纷 终审判决 诈骗犯罪 诈骗案 需方 贸易货栈
  • 简介: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侵占罪 诈骗罪
  • 简介:刑民分界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实践中,多数案件都可以明确地界定为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但是,对于那些处于刑事和民事边缘“模糊地带”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

  • 标签: 刑民分界 不作为诈骗罪 不当得利
  • 简介:关于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的成立没有影响,即以合同签订为参照点确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的成立不具有决定意义.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 标签: 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 产生时间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 理论界
  • 简介: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意识是认定诈骗的必要条件。这种通过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存在天然缺陷,并被利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实施的机票款诈骗案直接推翻。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尽管因受骗将财物"拱手送人",但行为当时却对这一后果完全没有认识。由此看来,认定诈骗无需被害人具有财产处分意识。同时,必要说的几点主要理由均存在缺陷,学界反驳不必要说的理由也值得反思。

  • 标签: 诈骗犯罪 处分意识 支付方式
  • 简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作为信用卡诈骗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属于"跨法犯",刑法介入和刑法评价应慎重,而分期业务属于民事行为,属于银行与持卡人就还款方式达成的民事协议,亦属于银行的私力救济,刑法应当对其保持谦抑。基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多样性,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时间应区分情况计算。

  • 标签: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分期业务
  • 简介:当今,信用卡给人们生活消费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其特有的功能,使信用卡诈骗成为我国最常见的金融犯罪,且呈爆发武增长的态势,而其中90%的案件又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尤为重要,有时甚至成为构与否的界点,究竟以本金计算还是包括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因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司法实践尚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具体案例,试予分析。

  • 标签: 恶意透支 犯罪数额 利息
  • 简介: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  (一)金融诈骗的构成一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对金融诈骗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

  • 标签: 中的地位 构成要件 目的金融
  • 简介:金融诈骗是199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犯罪的决定》中首先予以规定的。1997年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中,专门设立了金融诈骗。但是金融诈骗在理论界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说”与“不要说”之争,这些争论必然会反映到司法实践中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步步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对理论界的争论作出了积极反映,认同了“必要说”。2001年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金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这一决定,使得在司法界认定金融犯罪主观目的方面的不统一局面暂时得以结束。

  • 标签: 金融诈骗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修改建议 局限性 “非法占有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简介:作为一种便捷的金融结算工具,信用卡已逐渐被社会大众认可并广泛使用。但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个人的身份信用为基础,信用卡业务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增势相当明显,随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亦值得关注。

  • 标签: 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共同犯罪 催收不还
  • 简介: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具有本质的区别。刑法上的占有不同于占用,与毁坏则有一定的交叉关系。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及综合评判的评价方法,并结合主体资格、履行能力、担保能力、履行情况、处置财物的方式、违约后的行为、高风险经营行为有无实际保障等具体评价标准,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不能仅仅凭借某一或某几种情形轻率地得出结论。

  • 标签: 合同诈骗 合同欺诈 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