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理论上,被害军人是指在涉军犯罪中遭受犯罪侵犯而出现生命健康、物质财产等损害的军人。实践中,以军人为对象的犯罪,往往是在被害人的某些生活弱点诱发下,以及有利于犯罪的时空、气候等条件“帮助”下实现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把握涉军犯罪中军人被害的原因。一、犯罪人漠视被害军人的正当权益是犯罪动机形成的主因无论何种犯罪,犯罪人实施犯罪,其目的都在于从被害人的受害中获得某种权益,其认知因素必然存在对被害人权益的漠视这一特点。军人成为犯罪被害人,通常包括犯罪人明知军人身份和不明知军人身份两种情形。从犯罪被害预防角度来看,是否明知军人身份对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形成总体上影响甚微。但在一些专以军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活动中,对被害人军人身份的明知则会促成恐怖分子产生并加强犯罪动机,如恐怖分子对反恐军人实施报复性袭击的情形。
简介:社会转型时期法定犯数量大量增加,带来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问题,故有必要重视犯罪合作模式。犯罪合作模式意味着行为人在犯罪后以自身的努力弥补犯罪带来的损失,从而使其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意义降低,虽具有应罚性,但并无需罚性。犯罪合作模式作为责任折抵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激励效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而会带来犯罪赦免效果。犯罪合作模式不是基于报应,而是立足于恢复,需要在应罚性基础上判断需罚性,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罚性而欠缺需罚性时,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其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具有高度契合性。我国刑法有关犯罪合作模式的规定属于立法创新,有助于划清刑、民边界和完善轻罪体系,并具有扩大适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