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主张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据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这一规定将《刑法》第71条中的“刑罚”解释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混淆了数罪并罚与累犯的界限,导致得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因犯新罪而重新享有政治权利这一难以令人接受的结论,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针对该《批复》存在的问题,数罪并罚中“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应限于主刑,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并不中断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计算。
简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向谁主张救济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置了各种归因和任责主体。然而,当一个受损害事实出现而触及多个法律关系时,该《解释》却无法理清各法律关系下救济的冲突、体现社会生活底线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本文试图封该《解释》作精读後,提出质疑和建议。
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肃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质疑
如何设计劳动者人身受损责任人及其再救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精读及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