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自1982年3月8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试行至今,已经四年。通过这几年的民事诉讼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事诉讼法。但应看到,由于受当时立法的主、客条件所限,更因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各种民事、经济以及有关行政立法的不断完备所带来的民事、经济和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反映到诉讼实践上,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某些方面已经不敷适用,同时也有一些规定经实践证明已经需要加以修改。因此,适时地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加以修订已应提上议事日程。为此,笔者根据自己的一孔之见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建议以供探讨。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简介:21世纪以来,南海周边有关国家在解决南沙群岛争端的依据、方式、思路及侵占行为方面采取了一些新的策略,我国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来维护我国的岛屿权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是解决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依据,应依据历史事实及国际法来确认南沙群岛的主权;由于国际法院的判例对国际习惯的形成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国际海洋法法庭发表的咨询意见对我国也会产生影响,对此我国也应予以关注;南沙群岛争端只能由争端当事国解决,不能使该争端区域化及国际化;国家应制定海洋战略及明确的维权目标,积极采取行动,通过不断强化“硬实力”和“软实力”的方式来实现维护我国岛屿主权的目标。
简介: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仓促出台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仅对《民诉法》作了局部的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既未充分吸收此前民诉法学界围绕《民诉法》之修订而进行的系统、深入且富有成效的讨论,也未全面斟酌诉讼实践中的相关具体情况,故而在相当程度上呈现出了“闭门修法”的色彩。不过,对于重点破解“申诉难”和“执行难”这两大顽疾并借以促进和谐社会之构建而言,《民诉法》的此次局部修订虽然问题多多,但仍然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与此同时,《民诉法》的全面修订应是下届人大常委会予以优先安排的重要事项之一。
简介:土地用途管制权乃是土地用途管制行为的法权表达,其构成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体系架构和规范展开的逻辑基础。目前,学理上围绕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权概念这一最为基础性理论命题之界定,呈现出明显混乱、分歧甚至错误的状态,亟需正本清源。遵循法教义学研究范式,借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我国土地用途管制权概念,乃是指为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设置的一项实定法权力,其本质是对农用地之开发权的限制或剥夺。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分别是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规制,而无需对现行土地用途管制权的法权内涵进行扩张性解释来替代前述制度的管制功能。唯如此界定,方能正确厘定这一权力的内涵和边界,实现其在法秩序上的脉络统一目标。
简介:司法解释的存在应以必要为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者应充分利用主客观条件尽可能使法律完善,不应人为制造司法解释存在的制度空间。立法在修改时,应充分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有效回应司法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多部法律修改后既有司法解释继续施行、法律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前经验制定新司法解释等现象的存在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未能充分而有效地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在法律体系初步建成的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应严格限制“法律不宜太细”政策的适用,全面转向以司法为中心,立法在制定和在修改时,应当充分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更为有效地回应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