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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保护必要,又被称作狭义诉的利益,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保护其权利的必要或实效。对于缺乏权利保护必要的起诉,我国法院一般裁定驳回。鉴于司法资源有限、当事人有平等利用司法制度的权利,法院以原告实施诉讼的利益为判断基础,斟酌被告应诉负担、其他人利用诉讼制度可能等因素选择给有保护必要的权利提供救济,具有正当。权利保护必要就是在确定有实益、有效率、适时、正当的权利救济契机。在无益、低效、不适时、放弃权利保护、滥用诉权等情形下,一般会认为缺乏权利保护的必要。权利保护必要也可能因嗣后的原因而消灭。但因为权利保护必要的判断可能伤及诉权,法院应当开庭审查,提供权利防卫的机会,在适用时应当遵守补充、有限性、说理性等限制。

  • 标签: 诉的利益 诉权 诉讼要件 滥用诉权
  • 简介: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规范既已存在。在历史演化过程中,体现国家管制的民法强制规范日益增长。当前,民法体系强制规范与管制强制规范并存,以政治哲学的视角分析,其基本理念容纳着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并主张在个体主体性及价值优位的基础上,在保护个体权利自由的目标下,重视社会因素的制约作用,赞同国家的适当干预,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通过政治哲学分析,强制规范的精神观念、价值基础得以进一步明确,从而为克服我国民法强制规范立法、司法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同时有助于我国未来编纂的民法典规范配置合理,体系结构完善。

  • 标签: 民法强制性规范 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 社群主义 法典编纂
  • 简介:等价的判断在不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符合的判断中居于独立的重要地位,对于防止过于扩大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及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状况。对于等价的判断应从作为义务以外具体地考察不作为对法益侵害的现实支配关系,即不作为者对于原有危险的因果利用是决定性的和独断的;不作为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进行了排他的支配,使得他人的支配不可能。

  • 标签: 不真正不作为犯 等价性 法益侵害
  • 简介: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认识,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责任理论的深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违法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学说已为众多国家刑法学界所接受。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认识取代社会危害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在违法认识程度上以采取违反整体法规范说为宜,在违法认识判断时又应遵循“一般推定,例外查证”原则。

  • 标签: 违法性认识 社会危害性 整体法规范
  • 简介:作为对司法过程中价值因素予以较多关注的法律修辞方法,其本身修辞论证过程就是一种建立在语用学转向基础之上的说服实践论辩。因为无论微观修辞技巧还是宏观修辞论证,都是一种语用型式的表达,论辩中的语用有效是修辞说服的主要理论依据。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语境的分析和把握拓展着有效概念的理解,使对案件的分析由静态关注转向动态研究;二是主体间共识的达成,保证判决得出作为“好论证”而具有更强的可接受

  • 标签: 法律方法 法律修辞 语用-论辩 语用有效性
  • 简介: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收入,加强对公民财产收入的保护,应当从法律制度层面为公民财产收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通过行政及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加强对公民财产收入的全面、系统、有效保护。

  • 标签: 财产性收入 私有财产权 确认与保护
  • 简介:纯粹法学是当今法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思潮,它坚持主张将国家实在法律之外的一切规范、道德伦理或价值因素排除出法学的研究范围——这也是其核心命题。那么,怎样评价纯粹法学的这一核心主张才较为恰切?这至少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它的理论源流;它的纯粹工作本身;它的问题意识;它的理论限度以及它的哲学基础。

  • 标签: 纯粹法学 纯粹法律 限度 休谟命题
  • 简介: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争论焦点之一集中在物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是否应当与侵权责任分离。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项效力,从义务人的角度看,它并非仅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因而物权请求权具有独立的必要,另一方面,为了给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提供防御保护及多元化救济,诸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防御责任应当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

  • 标签: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损害赔偿 物权请求权
  • 简介:"私密"样品强制采样本身具有的极大侵权可能性要求对其采取严密的法律规制。其内容包括:准确界定"私密"样品含义;明确"私密"样品强制采样对象;确定强制采样需要遵循的司法控制、最后手段、专业、保护原则;赋予被采样人防御权利、推定性权利、救济权利。

  • 标签: 私密性样品 强制采样 原则 诉讼权利
  • 简介:《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 标签: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制
  • 简介:与西方国家诉讼诚信原则构建于辩论主义基础上不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诉讼诚信原则仅考虑了遏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从狭义上解读与适用这一原则,不利于发挥其在事实发现、诉讼促进等方面的调整作用,阻碍了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整体的贡献。诉讼诚信原则在适用中必须处理好与具体条款和其他诉讼原则的关系,通过补充和个别化调整的途径,寻找适用的切入点。在适用方法上,直接方法用于对诉讼行为的判断,间接方法则通过宣示作用来强化对诉讼主体的心理约束,最终服务于诚信诉讼的建设。

  • 标签: 诉讼诚实信用 滥用诉讼权利 恶意诉讼 真实义务
  • 简介:技术贸易壁垒是我国加入WTO后在发展对外贸易中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壁垒使我国出口贸易遭受了严重打击.这些不良后果不仅是由我国自身原因造成的,还有许多法律上以及其他的原因.因而,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突破技术贸易壁垒,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 标签: 技术性贸易壁垒 WTO 中国 对外贸易 出口贸易 法律依据
  • 简介:为了促使河长制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得河长在河流治理中的职权于法有据,针对河长制进行立法的必要便由此彰显。通常而言,河长制立法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对河长制进行专项立法;二是在其他立法中将河长制入法,此两种立法模式各具优劣,且在实践中均有采用。为了保证河长制立法的科学与合理性,在对河长制进行立法时应当分析并解决相关的难点问题,包括合理确定河长制的立法层级,实现河长制立法与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以及科学安排河长与行政部门的职责。

  • 标签: 河长制 立法 生态保护 环境治理 水资源保护
  • 简介:法律必须明确,否则,守法者会“无所措其手足”。基于此,世界各国与地区均通过立宪或司宪的途径确立了法律明确原则。然而,在法律明确的判断标准上,理论界与实务界缺乏共识。基于完备、可操作的考量,法律明确标准有三个明确公式。这三个公式在辅助原则、构成要素、参照基准、解释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对法律的明确性要求也呈递减趋势。在具体的案件中,应按照法律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结合法律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涉力度与特定事项的特质,从上述三个明确公式中选择其一,作为法律是否符合明确原则的判断标准。

  • 标签: 明确性原则 明确性公式 三重判断基准
  • 简介:论知识产权的特殊及保护王军明知识财产(包括一切智力成果)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经济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一种最重要的资源。对知识的开发、利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因而也成为竞争的关键环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了。但如何...

  • 标签: 知识产权法体系 知识财产 特殊性 知识产品 知识成果 所有权
  • 简介:期待可能是存在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一个概念,所表现的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期待可能"相关理论,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发展,我国学者对该理论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同时该理论也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对一些案件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影响和深远意义。而另一方面,该理论也存在着外延模糊、内涵不清的特点。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论述,分析该理论与我国刑法之间的契合,结合经典案例,来进一步探讨该理论对我国刑法的影响和借鉴引入问题,以及如何准确把握好该理论在刑法中的定位和适用范围。

  • 标签: 期待可能性 刑法体系 责任阻却 犯罪构成
  • 简介: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然而,这种审判方式存在着一些无法摆脱的弊端,如司法地方化、行政干预等问题。我国部分法院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着手,试图以此为突破口实现行政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行,促进司法公正。考察行政审判组织的运行困境,通过研究其运行现状,以及部分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探索,对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我国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与行政审判组织运行改革的制度改良举措。

  • 标签: 行政诉讼 行政审判组织 异地管辖
  • 简介:在国际巨额融资实务中,多采用银团贷款或项目融资方式,借款人能否提供充足的担保是银行是否愿意放款的关键。浮动担保虽是一套十分适合于国际银团贷款或项目融资的担保机制,但有其先天局限性,须辅以消极保证条款、合同权利让与担保、直接协议及债权人合意等其他担保机制。尽管这些契约辅助担保机制对于银行而言的确可起到完善和补充法定担保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明文规范,因而在我国可能仅有债权的相对效力而无物权的对世效力。故须研讨其实务运作的优劣利弊,以促进我国企业利用国际资金以及我国银行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运作。

  • 标签: 消极保证条款 合同权利担保 直接协议 债权人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