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典是我们了解人类法律制度文明乃至整个制度文明最集中最权威的典籍,是我们能够得以近距离或直接而真切地观察某种法乃至某种法律制度文明的主要钥匙。法典是固化相记录一定的统治秩序、社会铁序和社会改革成果的更有效的形式,是统治者或国家政权为治之要具和要途。法典和法典编撰是在法律制度领域治乱和实行统一的有效手段,在整肃立法、维护法制统一方面有显著功效。法典的统一性,也是一定的法律制度、法津文化得以崛起或得以复兴的关键条件。法典编撰所包含的拉术因素使法典成为能够倍诸久远的一个优势条件。法典可以把统治者所选择的并且为社会生活所认同的法律制度,以比较完整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大局,传诸后世,使其影响深刻而广远。成文法的出现从一开始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法典则是成文法发达过程中的高级阶段。法典是法的形式中的最高形式,它比习惯法、判别法明确、准确、直观、质朴,因而更便于人们了解、理解和运用。法典是一种创设法,比习惯法、判例法更有利于实现对社会的能动性改造。法典是法的形式中尤具普通性的一种,作用也更重要、更广泛。且法典尤具会通性能和沟通性能,法典中蕴涵和宣扬的理性、正义和其他美好的因素,比之习惯法、判例法更具有可以跨越地区和国界的潜力:在成文法和法典的发达历程中,不能小看习惯以及由此衍生的习惯法的作用,习惯和习惯法的发展正是法典的滥觞。
简介: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难以读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之类的概念.应当从完善立法法所建置的法律解释制度的角度解决问题:赋予最高司法机关以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的地位,消弥法律解释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实际作用相疏离甚至相分裂的局面;明确法律解释主体的具体解释权限范围,划清法律解释同法律修改和补充的界限;改进法律解释运作程序;实现法律解释形式的规范化.通过这些努力,增进我们的整个法律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
简介:减刑,是我国刑法条文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立法中把减刑作为一种经常性的,适用范围较广的刑罚制度加以确立,并使其不断日臻完善,是我国刑法的特色之一。一减刑制度的产生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里,也有依据犯罪人的身份关系,在量刑时或刑罚执行过程中予以减刑的规定。如:“以八辟的邦法”。①所谓“八辟”即“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遗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辟,就是法。在酉汉王朝时期既有“赎免”又有“上请”之规定。自曹魏起,我国始有“八议”之说,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以减罚刑。到了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