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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越要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为了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充分发挥国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法制观念越需增强  在市场经济建设中预防职务犯罪实际也就是要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会越艰巨

  • 标签: 发展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
  • 简介:代表依法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为了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代表执行职务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成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对代表执行职务的首要的、最基本的要求。

  • 标签: 执行职务 人民代表 行使国家权力 原选举单位 根本政治制度 原选区
  • 简介:职务犯罪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思想根源、经济根源和体制根源,对其预防和治理,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加强党性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筑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首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教育,通过教育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解决好“入党为什么,当官为什么,身后留什么”的问题。其次,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性。作为领导

  • 标签: 职务犯罪 企业领导干部 “三个代表” 党员干部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和义务
  • 简介: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已严重危害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研究分析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在新形势下的新特点,才能从根本上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滋生和扩张加以有效控制,警示具有潜在心理的其他审判人员,健全和完善廉洁自律的法治体系.

  • 标签: 审判人员 职务犯罪 特点与防范
  • 简介: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邱志明任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院长;李凯建任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免去李凯建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院长职务

  • 标签: 任免职务 职务通知 邱志明任免
  • 简介:  四、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如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思想原因

  • 标签: 人员职务犯罪 成因预防 税务人员
  • 简介: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在职务侵占罪中,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在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

  • 标签: 构成认定 浅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构成
  • 简介:<正>他,五十开外的年纪,额头带着几十年农村基层工作的沦桑,憨厚、朴实中又透精明、干练。他就是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人大主席李世鹏。从事人大工作以来,他始终连循"人民选我当主席,我当主席为人民"的信念,恪尽职守,为民代言,实实在在地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由此赢得了群众的尊敬和赞誉。"没想到有这样的人大主席"1996年,就任镇人大主席不久的李世鹏接待了一个上访户。老太太一见到李主席便痛哭流涕地说,他的女婿李凤臣是五道江村的

  • 标签: 主席 人大工作 群众 铁路部门 高度重视 主干路
  • 简介: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各地的选区在表决罢免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罢免代表议案或发布公告中,常有"罢免代表资格"一说。我认为,此说似有不妥。《代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

  • 标签: 罢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人员 代表人民 代表资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简介:<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周剑琴(女)任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敖立功任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陆丽珍(女)任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 标签: 地方税务局 副主任 民族事务 宗教事务局 投资服务 直属单位
  • 简介: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职务侵占罪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以单位拥有所有权为限,也不以动产、有形财产为限;在理解“利用职务之便”时,应注意区分职务与公务、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在主体界定上不应受所有制形式的束缚,要科学地加以界定。

  • 标签: 犯罪对象 利用职务之便 犯罪主体
  • 简介:近来,经常从传媒看到、听到这么种说法,在医院里,患者接受医护人员的治疗与照料,与在商场、饭店,人们接受服务人员的服务是等同的,医疗行为即为消费行为。病人就医把自已看作消费者,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行为是否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值得探讨、商榷。一、医疗行为以治疗为目的,消费行为以消费为目的医疗行为指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疾病的预防、畸形的矫正、助产堕胎及各种基于治疗目的及增进医学技术的实验行为.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目的,所为之诊察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

  • 标签: 医疗行为 消费行为 法律关系 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