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精神病人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呈现出批捕率与起诉率双高,提前介入侦查且时限较短及精神病鉴定"不重要"等特点。整体上,一方面,精神病人处置是非正式(退处)与正式(起诉)的混合;另一方面,疑似精神病人处置是鉴定率低而起诉率高。此种状况既与检警关系有关,也和案件本身情况、政治力量与社会力量的结合和鉴定后续处理保障缺失等因素相联。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效性的角度审视,当前精神病人处遇程序的问题是审查起诉制度不足、鉴定与后续处置衔接不畅及治疗管道欠缺。审查起诉阶段精神病人处遇程序的改革应该明确国家责任,提供基于治疗基础上的惩罚与不起诉后的处置程序。
简介:患者之间互相发生伤害,造成损害事实,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是精神专科医院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做了专门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侵权行为法》和《精神卫生法》制定之前,为更好地保护并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和谐医院的建设,结合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对此类纠纷医院进行赔偿的根据在于赔偿所针对的损害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根据诉讼时效择一而定,在赔偿范围的限制中,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