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凌青,曾用名林墨卿,是林则徐的第四代嫡系子孙.1923年4月生于福建省福州市.1941年入北平燕京大学经济系学习,9月加人中国共产党,参加中共北平地下党活动.同年12月转入北京大学经济系.1942年7月进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任晋察冀军区政治部敌军工作部干事.1944年赴延安后任中共中央军委外事组翻译,中共中央外事组研究处第一科科长.从1949年10月起,凌青入外交部工作,历任美洲澳洲司美国科科长,中国人民志愿军停战谈判代表团机要办公室主任、翻译队队长,外交部美洲澳洲司副专员、驻罗马尼亚大使馆一等秘书、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一等秘书、外交部国际司副司长、欧美司负责人、国际条约法律司副司长.1975年任驻委内瑞拉首任大使.1978年任外交部国际条约法律司司长.1980年至1985年任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期间,曾任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出席第35届至39届联合国大会,任副团长.1985年以后,凌青担任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福建省政协常务副主席.1993年起任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他的夫人张联,担任驻斯里兰卡兼马尔代夫大使前为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他们是新中国外交界第一对"伉俪大使".
简介:契约团体首先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其自然地呈现出"对外单一、对内复多"的事实属性。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作用,表现为从"干预"到"重构"的历史进程。其中,"干预"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团体事实属性逐项环节的人为确认或者阻却;"重构"则是指法律规范在以"权利能力"概念为基础的团体法技术框架之下,对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新组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与个人的类比思维,也便历经了从"比喻为人"到"拟制为人"两个阶段。以"法人拟制"与"权利能力"为起点的"重构",导致了契约团体的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的断裂。因此,法学在关注团体法律规范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团体的自然状态与运作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