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仲裁作为一种具有快捷方便、费用低廉等诸多优点的争议解决方式日益成为当事人的首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国际商业环境,大都通过立法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允许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越南也不例外。例如,越南在1996年11月
简介:著作权——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支付版税——高速缓冲存储器——加拿大著作权法的治外法权;
简介:近年来,法院“执行难”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的热点.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了社会稳定.基于这种情况,剖析“执行难”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找出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简介:廉洁自律,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是巩固政权抵制各种侵蚀的重要防线.当前,法院干部在廉洁问题上可以说是广大群众议论的一个焦点.法院干部以权谋私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危害人民利益,直接影响国家的威信和政权的巩固,较其他行业不正之风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因此,作为司法部门的法院机关必须认真抓好廉洁自律工作,把反腐倡廉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简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使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普遍增强,促进了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锦州中院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营造出了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截至2006年3月,该院已举办党性教育和反腐倡廉报告会3场,480余人聆听了报告;
简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于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批捕权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
简介: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我国应建立与对外贸易相协调的专门海关法院.借鉴美国海关法院制度的经验,创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国海关法院制度,对扩大改革开放、促进国际贸易意义重大.
简介:首先提供一组简单的数字来反映一下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少年庭这几年的变化:1993年4月设立.有3名审判人员,其中大学文化程度1人,当年审理少年23案件;2000年,有审判人员5名,大学文化2人,硕士研究生1人,共审结少年案231件。仅此可见案件增幅之速,以及法院领导对抓好这项工作所下决心之巨。
简介:执行中乙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基本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是妨碍司法诉讼罪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特殊犯罪,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对行为人的处罚
简介:本文对国际,国内关于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并紧紧针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找出长处,发现不足,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的程序问题等等,建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并通过法律规定出明确的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为此,作者建议修改我国《仲裁法》第20条,并提出建议性条款。
简介: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为保障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人民法院现行经费保障体制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严重制约着审判职能的发挥。因此,探讨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条件下的财务保障制度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试以洋浦两级法院为例对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作初步探讨。
简介:针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的某些条款,本文认为,其中有一些欠妥之处.这些条款一方面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抵触,另一方面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将会导致司法行政化和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作为影响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的重要文件,如不予以指出,必然会妨碍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简介:人民法院的称谓在我国存续已久,但从法律历史及法律翻译的角度来看,该称谓井不科学。英语court对应的汉字,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应当是法庭或法庭建筑物。从历史上看,西方文明也只存在法庭、司法诉讼广场,而不存在类似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而且.人民法院的称谓还有其弊端,夹带了封建糟粕和文革遗弊,例如,我国法院按照行政组织那样设置院长职位,而美国则是首席大法官。因此,应当纠正人民法院的名称,改称法庭。
简介:<正>一、少年法院的历史发展少年法院是独特的少年审判制度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审判的少年审判在美国诞生的时候,不是一项法院改革,而是一项一般的监狱和教养制度的改革。在19世纪初,纽约的一些教友派教徒专为本市的少年犯建立了一个名为"收容所"的新机构,用以取代将少年犯和成年犯关押在一起的旧制度。第一个少年法院直到近一个世纪以后方才出现。几乎在整个19世纪,少年教养问题一直是司法发展的一个焦点。随教友派的改革者们的原始措施之后,又相
简介:2004年11月,笔者有幸随中国法官协会代表团赴加拿大考察司法制度,时间虽短,得益匪浅。加拿大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他们的法院、法官是完全独立的,这与我们没有可比性。然而,考察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是他们的调解制度,大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感。与我国调解制度相比有明显的四个区别:一是立法机关不同。加拿大的民事诉讼立法不同于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法由联邦统一制定,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还受理吗
越南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
“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谈法院干部廉洁自律的问题
锦州法院开展廉政文化活动
批捕权“优化配置”到法院不可取
解读“东方经验”——重构法院调解制度之我见
创设海关法院:现实与可能
法院少年刑事审判与青少年教育
浅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论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洋浦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初探
试析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制度
论人民法院应改称法庭
法院判决书不再是白条
美国少年法院的过去、现状与未来
合江法院使用延长审限通知单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加拿大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