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就是能否构成优先购买的实质性条件。但是,“同等条件”的衡量标准,以及开始时间和具体条件都存在着一定争议。本文将就该条文中“转让”一词进行细致讨论,在此基础上,将“同等条件”的相关标准进行讨论。
简介:【摘要】深受成文法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机械适用法律,司法活动缺乏能动性。尤其是当遇到一些疑难案件时,这种“死板”的法律适用模式弊端十分明显。相反,倘若法官运用合理的法律解释技术能够很好地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本文主要从法律解释存在的价值入手,例举了影响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若干因素,并提出对这些因素采取必要合理的克制方法,旨在为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设计一套规则。以合理的规则为参照,法官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实现从理论逻辑到实践逻辑的飞跃,不仅能达到实现个案正义的目的,还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法律权威。【关键词】法官司法过程司法裁判法律解释一、我国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存在的价值概括抽象的法律只有经过适当、合理的解释才能作为法官具体适用法律规范进行裁判的依据或标准。在司法裁判中进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足以表明法律解释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价值。(一)法律的庞杂与繁多等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要求法官必须进行解释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优于人治以来,到十九世纪西方法学家一直极力推崇法的确定性。十九世纪末尤其是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在后现代主义和多元思潮的推动下,西方法学流派开始反思法的确定性。霍姆斯法官首先提出“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命题,①一改人们传统上对法的看法。此后,埃里希又提出“活的法”的概念,认为真正的法不是国家制定的正式的法律规则,而是存在于社会中事实上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各种准则及其实现过程,即“活的法”。因此法官不仅应该了解成文法,更应该了解活的法。这就意味着法官可以而且应该在制定法没有覆盖的领域,运用自由判断的方法去发现法律,并把它们适用于当前个案中。……
简介:关于法律解释,存在这样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只是在严格地解释制定法和判决,揭示法律中已经存在的简明意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官的法律解释只不过是其个人意愿或主观政治倾向的反映。在《作为解释的法律》一文中,德沃金力图在上述客观解释论和主观解释论的立场之外找到第三条道路,他通过将法律解释类比为'连锁小说'写作的'连锁活动',认为解释是对那种由'不胜枚举的裁决、制度、惯例和习惯'所组成的制度史的拓展和延伸,它既不是纯粹客观性的,也不是完全主观性的,而是一种受限的创作,犹如戴着镣铐的舞蹈。由于中心议题及其解答方式方面的近似性,这种将法律实践与文学批评实践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且颇具启发性,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异。通过对这些差异进行具体分析,我们会发现,德沃金并没有一以贯之地坚持自己关于法律解释的独特见解,而是一再地陷入他所强烈质疑的那种纯粹客观性和纯粹主观性之谬误之中。
简介:<正>前言法律解释活动始终是人类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任何法律在适用中都面临着解释的问题,解释是发现或利用法律的一项主要技艺。法律解释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前提,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相契合。正因为法律解释活动在法律实践中的这种重要地位,使它成为法理学所关注的一个课题,并逐渐形成专门化和独立化的学科,到了近代,更以自然科学的方法为楷模,发展出一套法律解释的方法和理论,遂为法学中的"显学"。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有关法律解释性质的争论贯穿了法律解释发展的始终。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这个问题
简介:法律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现象的系统理论认知和学科知识体系。法律解释学的内容架构涉及法律解释原理、法律解释技术和法律解释制度三个部分。对法律解释原理的探究,需要基于法律解释的操作定义,对“什么是法律解释”这一问题作全面深入的追问。法律解释技术是在操作意义上具体回答在法律实践尤其是个案裁判中如何解释适用法律的问题,涉及法律解释方法的获得,以及运用解释方法提出、择定和展示解释主张的操作。法律解释制度则要联系中国现状在体制上反思和回答谁有权解释法律及解释的权威性问题。对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应该内嵌或关联于由认识论发展、法学学科演进、法治发展以及司法裁判证成等组合而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和实践场景之中。
简介:法律行为的解释是指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作业。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效力宣示主义、归责主义等不同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下均面临解释困境,难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原则。对于法律行为解释性质的理解必须从其在司法过程中所处的阶段进行,这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一种事实解释,但在性质属于法律问题。从纠纷解决程序视角观照法律行为的解释,应赋予诉讼参与各方以解释权,让“真意”在诉辩审三方的论辩互动中体现出来,但法官仅仅作为一种消极的裁判者,而不是进行积极的补充和拟制。法律行为解释的实质就是裁判主体依据特定的纠纷解决理念的可接受性,进行利益平衡,以达到纠纷的合理、圆满的解决。在此,最为重要的不再是任何实体价值,而是商谈程序的合理性和理由的可接受性。
简介:商号与商标均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商业标识之一,由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引发的纠纷,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问题。但当前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阐述权利的性质与提出立法建议,鲜有对既有制度进行梳理。本文将克制立法冲动,采用经济分析与规范分析方法,探讨冲突形成的原因,并试图从既有制度中寻求解决冲突的民法、行政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