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清时期苏州地区工商业繁荣昌盛,贯通海内,具有代表性和特殊性,是彼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一个缩影。伴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明清苏州工商业中介组织也应运而生,并经历了从牙行到公昕的制度转换,这种制度转换背后的实质性意涵,是公昕对牙行职能的承继与创新。牙行的行业准入职能具有强制性、模糊性和针对性,公昕的行业准入职能则具有自愿性、明确性和广泛性。牙行的市场规制功能以市场价格为导向,公昕的市场规制功能则以市场规则为导向。公昕还具有独特的生养死葬和供奉祭祀职能。从牙行到公昕的制度转换与职能演进,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明清时期工商业运行模式从自由散漫到政府管控再到行业自治的发展历程。这种由外而内的结构功能转变,正是明清时期工商业法制发展的有力见证,也为当代中国工商业的自治与规制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启示。
简介:本文主要从法哲学角度探讨了作为商业贸易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针对"信用",本文指出民法中的信用原则解决的是强制性地分担决策风险的问题,"遵守承诺"与道德并无必然联系,并从功利主义的"经验准则"的角度解释了信用作为长期经济交往准则的有用性,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批判了Ross的直觉主义,借助Austin"演艺表达"的概念,认为"承诺"能够被交往着的双方理解,原因在于"交往前提"已经建立。针对"诚实",本文认为商业交往中的诚实与道德并无必然联系,在合同信息披露上,康德理论并不能够帮助我们解决隐性欺骗的问题,借助维特根斯坦的"理解"理论,"诚实"的真谛在于合同精确地做成,而不是道德上的诚实。
简介:商业方法专利"是指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经营、管理或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所获得的专利。早期美国法院在1908年Hotelsecuritycheckingco.v.lorraineco.案中,曾以商业方法属于数学演绎方法为由,将商业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受此案件影响,美国一直认为商业方法不应授予专利,即"商业方法专利除外原则"。美国法院在Parkervs.Flook案、Gottschalkvs.Benson案及Diamondvs.Diehr案中,虽再次强调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与抽象概念不受专利保护,但提出假如抽象的商业方法与运用这种方法发生了某种物理转换或者与有形的装置相联系,则应承认其具有可专利性;其后,美国法院于1998年的StateStreetBank案中,更表明只要该项发明能导出"实用、具体、有形之结果"者,仍不失其可专利性,否认了商业方法在美国专利法中存在例外。虽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reBilski案中,提出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之方法发明,需符合"机器或转换测试法",试图限缩商业方法专利的范围,然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Bilakiv.Kappos案中否认其为审查商业方法专利唯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关于美国核发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基准,迄今仍有争议。
简介:地方立法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引领推动、保障促进等多重功用。《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作为促进型地方立法项目,旨在促进天津商业健康发展,推动解决商业领域存在的若干突出难点问题。本文以该部法规为例,分析阐述了立法主导思想确立对地方性法规基本立法取向的决定性作用,并从立法体例、法规针对性两个方面对地方立法普遍性规律作了思考,从制定标准、长期性、阶段性特征两个方面对促进型地方立法的特殊性作了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