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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

  • 标签: 使用税具体 具体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 简介:(2017年6月6日财税[2017]43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标签: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微利 财政部 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政策
  • 简介:<正>2007年5月11日财税[2007]75号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

  • 标签: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进项税额 老工业基地
  • 简介:<正>2005年2月24日财税[2005]28号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

  • 标签: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税额计算 国家税务局 主管税务机关 进项税额抵扣
  • 简介:<正>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规定》中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范围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局 进项税额 农产品加工业 老工业基地
  • 简介:<正>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现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标签: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税额抵扣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 暂行办法
  • 简介:<正>2007年9月6日财税[2007]128号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工作,现就2007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 标签: 增值税抵扣 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 老工业基地 增值税额
  •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教育厅(局)、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有关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必要经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标签: 财政预算支出 务工就业 农村工作 财政预算管理 服务工作 经费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