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有资产“非转经”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政策,可将本单位富余、闲置的房地产通过出租、发包、入股、联营等方式从事经营创收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当前各级国家机关中较为普遍。最近,我们对湄潭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非转经”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由于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力度,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得到了加强。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和部门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非转经”的现象,“非转经”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进入单位“小金库”,作为单位内部职工福利等开支,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方式,也是引发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源头之一。
简介:1-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规范的“非转经”资产报告制度。除在法律、法规上进行确认外,要以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界定,落实责任。凡是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必须首先报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并进行资产评估,明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接受财政、国资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2-建立国有“非转经”资产统一管理经营制度。即将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能够严格区分划开的如出租、出借、投资等“非转经”资产逐单位逐资产登记造册后,由财政、国资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者签订责任书,将这部分资产实行托管的方式划拨到国资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国资部门建立“非转经”资产台帐,分单位经营核算,年终统一分配结算,按“
简介: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财政部制定《办法》主要是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2004年
简介:基于2000-2014年中国省际能源消费数据测算了分省的能源强度,并将DAGUM基尼系数及其分解方法与非参数估计方法相结合对中国能源强度的地区差异及分布动态演进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ARCGIS绘制的能源强度的空间分布格局表明中国能源强度存在显著的空间非均衡特征;基尼系数的测算及结果表明,考察期内中国能源强度的总体差异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其中,西部地区差异最大,远远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地区间差异是总体差异的主要来源;KERNEL密度的估计结果表明,中国能源强度的地区差异在样本考察期内呈现出逐年升高的趋势。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三、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Ic%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
简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宄所所长高培勇教授主编并作总序的“十二五”国家重点出版物规划项目“税制改革论丛”之《税制结构的非均衡性:理论、实证与对策研究》(以下简称《税制结构的非均衡性》),是西南财经大学周克清教授的一本研究税制结构的最新力作。该书由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刘蓉教授作序,由中国税务出版社2017年出版。现代税收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代财政制度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从现代国家治理——代财政制度——代税收制度的逻辑框架中可以发现,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须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及现代税收制度入手,而这绕不开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关。
简介: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什1,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收入基本状况:目前,我省共有四家保险企业,分别为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昌办事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其中,中保人寿和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在各地、市设有分(支)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南昌、九江、景德镇和新余市设有办事处。全省四家保险公司共有营销员7000余人,营销员的主要收入为业务提成收入(即佣金),提成比例视险种而定
简介:2016年6月18日财税[20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再保险服务。(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