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其功能需要在逻辑结构上由合理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必要性。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上因避免重复表述的简约原则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来否定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也不能以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来否认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任何事物的结构都是为其功能服务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不例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究竟应由哪些要素构成?这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功能方可求解。由于法律规范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可见,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但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时又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法律范规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必须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必须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创性,对遵守或者违反?
简介:本文明确了"社区""群体"和"个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5条)的三重奏常常被简化为"社区"的这一现状并试图矫正。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可以使用首字母缩略词"CGIs",或者强调群体和网络的重要性,甚至调用"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工具。但如果这种简化情况不能避免,则可以利用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没有定义"社区"这一点,用"遗产社区"(欧洲委员会2005年《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第2条)的概念替代"社区"——尤其是在引入了人与组织的网络这一观念的佛兰德政策变体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式的流动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