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依照税法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减,既意味着企业将少缴所得税而增加净利润.也意味着企业在有效地依法维护着自身的合法利益。由于职业习惯。税务机关的人员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项目往往深入探究、倍加关注,但企业在漏填调减项目时他们则往往怠于深究,不作提示。这就要求企业经办税收计算的会计人员能够熟知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减事项,并结合所得税备查登记簿(台账)等记录,认真、详细地排查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纳税调减项目。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新会计准则为依据,结合其他相关法规性文件.从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个方面.研究分析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中的纳税调减。
简介:(一)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较原税法不仅在应税免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级距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使之更趋于合理和规范,而且,在税款的征收上,从我国的现状出发,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按照这种方式,凡是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代扣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