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我国基层政府的公共性仍然是传统“集权公共性”的延续,而所要构建的现代公共性一定是一种“分权公共性”。政府“集权公共性”的弊端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显露无遗。以苏州市X区政府为例“,大政府”大包大揽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造成了公共服务低层次的均等化;财政经费短缺及人力不足;购买公共服务力度较低;以及即使财政投入不断加大,民众获得感仍然很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将政府传统“集权公共性”转变为现代“分权公共性”。构建基层政府现代“分权公共性”的具体路径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强政府,大社会”;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其承接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提供;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政策制定,提升民众的获得感。
简介: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处理期限并没有规定,当前关于行政处罚处理期限的规定散见于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位阶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但是在某些处罚领域依旧没有处理期限的规定。在有法律规定的领域,其中规定内容杂乱无章,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再加之对处理期限制度没有清晰的定位,导致学界和司法实践对超期作出的处罚行为的效力都没有清晰的认知。这种不完善的处理期限制度在实践中会损害公民的权利,增加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和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因此,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制度需要向处理时效制度转变。处理时效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点:时效的起算点、时效的期限、时效的延长、时效的排除事由、时效的终结点、最长时效和时效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