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排斥调解”到修订后第六十条的三类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调解,从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的持续高位运行到和解撤诉案件中行政行为种类的广泛分布,来自审判一线的翔实数据和清晰图表让审判实践与立法规定的二律背反的紧张现状一览无余。探究行政调解异化现状的背后起因,既有审判实践的现实驱动,也有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的助推,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异化对行政审判的侵蚀及对司法公信力、中立性的破坏也不容小觑。如何合理发挥调解制度在行政审判中的矛盾化解作用,既弥补合法性审查功能的不足,增强司法对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功能,又防止调解的滥用,摆脱法官“和稀泥”的嫌疑,逐步改变“强行政、弱司法”的尴尬局面。不妨借鉴两大法系中典型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的实践操作为我所用,以期能够有所启示。当然,再先进的经验也要植根于本土国情才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因此,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重塑也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行政审判实践,再结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借鉴发展相对成熟的民事诉讼,从案件适用范围、程序、效力、救济和风险控制等不同层面对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进行重塑和完善,以期抛砖弓I玉,使调解制度这一具有东方特色的矛盾化解之花在行政审判的土壤中健康成长,华丽绽放。
简介:一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缺陷在看到有限责任公司优越性的同时,也应注意其自身固有的不可避免的缺陷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体现风险与利益成正比原理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从经济学角度考察,有限公司中股东的投资风险与获得的利益并不能成正比。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缀尔森认为,“投资之所发生,原因在于:通过投资于‘迂回性的’或者间接的生产方法,一个经济社会可以通过牺牲今天的消费来得到更多的明天的消费。”①换言之,投资是为了获得利益。有限公司中,股东出资的唯一动机就是为了从中获得回报——利润。利润是承担风险的酬金。风险是指在特定期间内,某一事件其预期的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变动程度,变动程度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