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进行中的诉讼程序是否中止,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法院审理的效率。正确地规定诉讼中止的事由,对于合理地运行诉讼中止制度,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事由的制度规定,可以发现存在着较明显的缺陷。其缺陷不仅体现在中止事由的区别方面——没有区分当然中止与裁定中止,而且在法定中止事由的具体规定方面也有缺失和不准确之处。这种缺失一方面是由于对诉讼中止制度的细化缺乏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实体法以及中止的法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诉讼中止制度需要在法律效果以及若干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使得诉讼程序的中止以及诉讼程序的恢复都有足够的制度保障。
简介:<正>“国家赔偿”一词,尽管在各国立法和著述中有多种文字表达方式,如“国家责任”、“国家侵权责任”、“政府侵权责任”等,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析言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与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居于同一地位,就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侵权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定义表明:国家赔偿因国家侵权损害而产生;国家赔偿是国家以金钱赔偿方式就其侵权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侵权损害情形。“国家侵权损害”是国家赔偿的发生前提。按照侵权损害的一般分类,国家侵权损害也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侵权损害,或称“行为侵权损害”,即国家